合作事业发展法律护航 合作社法实施一周年

纪念国际合作社日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9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7月5日,来自国内外的近100多名专家学者和合作社组织代表在北京平谷区召开座谈会,纪念国际合作社日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一周年,为合作社发展建言献策。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李春生出席会议并致辞。
 
  李春生指出,在我国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逐步成为市场的一个独立主体,农民自发领办专业合作社的比重不断增加。2007年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施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奠定了法律地位,为规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中国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5万家,其中由供销社合作社领办的有1万多家。在该法的贯彻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研究和探讨。
 
  农业部原副部长相重阳说,按照特色经济的原则,把农民组织起来是世界上发展的趋势,这个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要把小农经济组织起来,只有把我们的农民组织起来,才能标准化地生产农产品,才能面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合作社才能有市场竞争力。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缪建平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一年来,合作社的发展呈现出新特点和新趋势:第一是合作社覆盖领域不断扩大,第二是合作社服务区域不断拓展,第三是合作社服务功能和层次不断提升,第四是合作社发挥产业化载体作用有了新突破,第五是政府对合作社的组织引导、扶持工作增加了新的力度,第六是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取得的成效日益显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振邦认为,只有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才能进入市场、占领市场、参与竞争。目前我国的合作社主要集中在生产领域,这是远远不够的。结合国外经验,成功的合作社必须要进入市场,尤其是食品加工领域。只有建立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才能避免流通领域企业的盲目竞争,限制市场恶性循环。还要加强和重视合作社人才的培养,不断将人才充实到合作社的建设中,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杨谦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的主体,要站在产业链条的角度来看待合作社,合作社必须要向产业链的终端发展,才能真正得到发展。此外,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供销网络优势,在合作社的发展及合作社的产业链中都起到重要作用。
 
  座谈会由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农村合作经济技术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三安农业科技公司协办。来自农业部、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市委、北京商业干部管理学院等部门与单位的专家学者和来自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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