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发布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废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7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1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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