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

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

作者:傅德宝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前不久写了一篇《供销合作社改革初期纪实》的文章,主要是讲供销合作社改革是怎么开始的,是按全民所有制性质进行改革的。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没有解决供销社的根本问题,即性质问题,所有制问题,体制问题,因而也就不能很好解决供销社与农民的关系问题。所以本文的中心是讲述,按集体所有制要求改革的内容。

  从1982年开始,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点是改变所有制,即由全民所有制改回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由“官办”改为民办,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改革的内容和过程大体情况是:

  一、恢复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

  供销社本来是农民入股创办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1958年改为全民所有制,1961年恢复集体所有制后,十年动乱中又改为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的所有权。所以,供销社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恢复集体所有制,恢复农民对供销社的所有权。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此,供销合作社开始进行恢复“三性”的体制改革。

  先进行试点,一般做法是:认真清理原有的社员股金,落实社员股权,偿还历年积欠的红利;在此基础上,根据“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增股扩股,发展新社员;实行民主办社,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大会,再选出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定章程,干部民主选,大事民主定;在业务经营上,增强灵活性,搞活农副产品购销,改进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供应工作。

  经过试点,向面上推开。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基层供销合作社应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并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办成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原来的县供销社,应当成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经济组织。凡是没有进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抓紧进行试点;已进行试点地区,要总结经验,逐步向面上推开。”明确地指出了基层供销社改革的目的,和县供销社改革的要求。经过两年由点到面的开展,到1983年底,全国3.5万个基层供销社,已有3.2万个进行了清股、扩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建立了领导机构选举了领导人员。2100多个县级供销社,已有1600多个建立了县联合社。供销社的面貌有了改变:密切了同农民的联系;领导班子的素质有所改善;扶持农业生产工作有了加强;经营思想、经营作风有了改变;服务领域有所扩大。

  但是,供销合作社由全民所有制恢复为集体所有制,仅仅在组织上的恢复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规章制度上恢复,突破原来按全民所有制执行的一套规章制度。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这年2月,田纪云副总理到河南省武陟县视察,提出要从五个方面突破原来执行全民所有制一套规章制度的限制,并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对“五个突破”作了说明。一是在劳动制度上要有新的突破,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二是突破对农民入股的限制,放手吸收农民入股,扩大农民资金的比重。三是突破原有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限制,使供销社真正做到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四是突破分配制度上的限制,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五是突破物价的限制,允许供销社有一定的定价灵活性。

  通过“五个突破”,供销合作社在实现集体所有制问题上又前进了一步。到1985年9月底,全国吸收农民股金达22亿元,比体制改革前1981年增加5倍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都有扩大,例如,开拓粮食市场,积极收购粮食;逐步改变经营结构,兴办运输业和仓储业,向社会服务;兴办综合商场和贸易中心,改善工业品供应;发展饮食、服务业,兴办旅游业和花木业等。

  二、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

  1985年12月,全国供销合作社主任会议提出,在巩固完善“三性”、“五突破”的基础上,主要抓好六个发展。

  1.发展为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树立为商品生产服务的观点,帮助农民开拓生产致富的门路,搞好系列化服务。

  2.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联合,在搞好农商联合、县供销社和基层社联合的基础上,广泛发展跨县、跨省、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在形式上可以建立联营公司,可以利用已建立的农产品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

  3.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以县为单位合理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发展新建项目,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4.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广泛推行产销合同制,把农户的生产、购销活动,同市场联系起来,广泛推行农产品经营的分购联销和工业品经营的联购分销。

  5.发展农村商业网点,一是把代购代销店改为农村的综合服务站,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二是把按行政区建立的基层社逐步调整为按经济区建社,扩大在集镇的经营能力;三是加强充实县联社和所属专业公司的力量。

  6.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办好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干部学校,和大专院校,为供销社培养一批技术人员,逐步提高职工的业务和技术素质。

  “六个发展”在扶持农村商品生产方面,加强了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1986年向农民提供发展生产资金6亿元,培训农民技术骨干430多万人次,发行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等资料1300多万份。横向经济联合方面,在同农民联营的基础上,发展同城市批发、零售企业的联合,并在城市建立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2000多个,年成交额130亿元,促进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在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方面,1986年底供销社自办和联办的加工企业达3.5万个,比1981年增加1.8万个,产值达到160亿元,比1981增加65亿元。同时,补充了自有资金,改善了流通设施,到1986年底,全国供销社自有资金比1981年增加50%;各种仓库8500万平方米,比1981年增加2600万平方米;运输车船7.4万辆(只),比1981年增加3.4万辆(只);购销网点70多万个,比1981年增加10万多个。

  三、供销合作社要努力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

  大体从1988年起,供销合作社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在继续按集体所有制改革的同时,主要是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努力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

  1987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指出:“供销社要按照合作社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1988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按照改官办为民办的方向,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完善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的体系和农副产品合同定购制度,积极推行联合经营和代理购销,进一步搞活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的要求,供销合作社努力为商品生产服务,迈出了新的步伐。

  1.发展商品生产基地。商品基地有组织农民自办的,也有与农民联办的,还有供销合作社办的示范基地。到1991年,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扶持发展起来的商品基地县有4500个,其中年产10万头牛羊的县126个,年产100万只禽类的县158个,年产值上千万元的食用菌的县245个,年产5000万斤蔬菜的县225个,鲜果产量万吨以上的县1006个,年产500吨茶叶的县600个,年产值在千万元以上的其他商品基地县1850个。

  2.建立以科技服务为先导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组建良种繁育场,建立庄稼医院、农资服务站、植保合作社等形式,广泛开展良种推广,指导农民科学种田,提高了支农物资的使用效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到1991年,共建立农资社会化服务网点20.5万个,其中庄稼医院2.36万个,配肥配药站4.1万个,咨询服务站3.5万个,其他服务网点近10万个。

  3.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站。这是集信息、科技、生产、购销、加工、储运等综合服务于一身的经济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供销社在原分销店、代购代销店改的综合服务站;有的是在原代购代销店的基础上与村联办;有的是社员农户合办。建立村级服务站的好处是:方便农民购销,密切农商关系,向农民提供多种服务,加快科技兴农的步伐,提高农民科学种田的自觉性。

  4.组织专业合作社。供销社把同类产品的专业户组织起来,成立专业合作社,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以供销社为依托,把专业户、乡镇企业联合起来,共同成立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二是在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下,供销社和农民分工合作,农民负责生产,供销社负责提供生产技术、加工、贮藏、物资供应等服务工作;三是统一组织,各负盈亏;农民从事生产环节上的盈亏由农民自负;供销社提供各种服务,流通环节上的盈亏由供销社自负。到1991年,全国以供销社为依托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达3万多个。

  5.组建农村专业市场。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扩大,农村许多地方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专业市场,供销社从经营、服务等方面参与了专业市场的活动,繁荣了农村经济。

    四,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不仅要符合农民、农业和农村的需要,而且要同整个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相适应。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供销社体制改革,《决定》指出:“各级供销社要深入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逐步全面放开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

  供销合作社本来是从下而上联合起来的自成系统的经济组织,但前几年的改革,只把重点放在基层社和县社,对省以上供销社的改革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仍然与商业部合并着,形成“上官下民”的状态,不利于发挥供销社整个系统的作用。广大干部职工反映强烈,他们说,“下边儿孙满堂,上边无爹无娘,”许多工作无人管;有的说,供销合作社既无“头”(无全国管理机构),又无“法”(即无合作社法),许多大问题无法解决;一些知名学者撰文,政协委员提提案,呼吁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这种情况下,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指导,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1994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又指出:“抓紧组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使之真正成为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具体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的措施,决定由国家体改委等8个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供销合作社改革专题调查研究小组,就供销合作社改革和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于4月11日成立了调研办公室。7月,朱镕基副总理听取了调研组的汇报,基本肯定了报告框架。12月,召开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通过了报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

  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的迫切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改革措施,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决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成立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它的职能和任务是: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根据这一决定,1995年5月12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总结了1954年以来特别是1982年以来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提出了以后的改革方向。会议选举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正式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从此,全国供销合作社从下而上才有了一个完整系统,工作逐步走向正规,支持“三农”工作越来越好,成绩越来越大,受到党、政府的肯定和广大农民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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