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作者: 来源:直属机关党委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6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加强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及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总社直属机关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总社机关和在京直属各单位的基层党支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50人以下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党支部可以根据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因素来设立党小组。
  
  第四条 支委会的产生和组成
  
  (一)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候选人由民主酝酿并上报组织审查后,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差额选举产生。选出的支部委员组成支委会,支委会选举书记和副书记,报上级党委批准。
  
  (二)支委会一般设委员3-5人。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群工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纪检委员一般由党支部副书记兼任。
  
  (三)党支部每届任期2-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须报上级党委批准。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党支部的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经济、科学、文化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组织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在自己的岗位上和日常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并宣传、鼓动、带领广大群众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四章 党支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书记、副书记职责
  
书记: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和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一)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支部工作中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并主持民主生活会。
  
  (二)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配合行政领导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与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负责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支部工作总结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并完成支部分工的兼职任务。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八条 组织委员职责
  
  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支部领导落实支部各项制度;负责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搜集、发现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统计、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组织生活记录、支部换届改选准备等有关党务工作和统战工作。
  
  第九条 宣传委员职责
  
  协助支部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教育计划,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提出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党员党风党纪情况,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向支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党纪情况,并协助纪检部门做好对违纪党员的查处工作;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员权利;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群众工作委员职责
  
  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群众组织的自身建设;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按《章程》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
  
  支委会每年年终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 选举制度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本支部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缺额的支部委员。
  
  第十五条 党员管理制度
  
  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使党员正确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是党支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和职责。主要内容包括: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听取党员汇报;民主评议党员;按时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做好党内统计工作;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按照规定处理党员党籍,包括党员要求退党、劝党员退党、除名、自行脱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问题。
  
  第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布置工作,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党员行政领导干部通报业务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党员提出在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要求,选举支部委员会,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的奖惩等问题。
  
  (二)支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的措施,分析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具体办法,研究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和发展党员等工作,对党支部的活动作出安排。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向党员布置工作,召开组织生活会,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和完成小组所分配工作的情况,讨论发展党员。
  
  (四)党课。一般每半年安排一次。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形势任务等方面的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定期分析制度
  
  (一)党支部要通过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群众组织形成的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以座谈会、个别谈心、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思想状况进行分析,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保证思想状况分析工作常抓不懈。
  
  (二)党支部在思想状况分析中,要通过调查了解掌握原始材料,加以科学的定性、定量分析,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弄清问题的性质、范围和形成的原因,从而制定出解决各种思想问题的具体方案。对带有倾向性的思想问题,党支部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同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个别党员的思想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防止引发其他问题。
  
  (三)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至少一次开展对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的分析,以利于做好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党支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可与年度总结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六章 党员的理论学习和教育



  第二十条 理论学习是党支部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制度,是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水平、增强理论修养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一条 创建学习型党支部,树立党支部学习的新理念。各基层党支部要按照“坚定方向、结合实际、重在创建、力求实效”的原则,健全党员学习制度,建立党员学习档案,做到学习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党支部书记要带头学,支部要组织党员经常学,做到思想政治、业务知识双重学,创新形式灵活学。在创建活动中,支部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党支部建成党员相互学习的课堂,交流思想的精神园地,团结奋进的战斗堡垒。
  
  第二十二条 改革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切实提高教育的有效性。要跟上党员队伍思想的发展变化,摸准党员的思想脉搏,针对党员队伍出现的不同问题,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形势任务、党风廉政建设、爱岗敬业等方面的教育。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组织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二是理论知识教育和实践引导相结合;三是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四是传统教育方式和现代教育方式相结合。通过学习和教育,使广大党员在各级党组织的带领下,更新观念,摆正位置,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把力量凝聚到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上来,使工作思路和措施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定位相适应,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推进总社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要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长期保持党员先进性为核心,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四条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建立在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基础之上。
  
  (二)坚持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各项业务工作一道去做的原则。以思想工作保证和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三)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吸引力。
  
  (四)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的原则。以营造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氛围。
  
  (五)坚持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耐心说服教育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方式方法

(一)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党组织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加强对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工作,通过学习和教育,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觉悟,激发和调动党员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党员自我教育的目的。思想教育要注意摆事实、讲道理,坚持把教育人同尊重人、理解人结合起来,注意用疏导的办法和民主的方法解决党员及群众的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二)抓两头带中间,特别是注意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开展比、学、赶、帮活动,用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鼓舞、凝聚和引导群众。同时注意深入细致地做好个别人的思想工作,针对不同时期、不同人群、不同问题,采取不同方法加以解决。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带动、影响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朝着我们党所指引的方向前进。

(三)抓倾向、抓苗头,防患于未然。及时掌握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及时抓住思想倾向、苗头问题,努力把不正确的思想消灭在萌芽之中,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把工作做在前头。

(四)把关心群众生活纳入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主动关怀、体贴、尊重和信任群众,对他们的困难和实际问题要采取措施积极帮助解决。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到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采用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读书演讲等方式,向党员和群众传播健康的思想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有目的地组织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集体活动,使之在活动中受到熏陶,达到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效果,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八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重点对象
  
  党支部要对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任务的情况;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情况;
  
  (四)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五)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权力的情况;
  
  (六)坚持干部路线,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八)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认真落实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责任要求,做到职责清楚,要求明确。对发生问题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教育,使党员明确开展党内监督的权利和接受党内监督的义务,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开展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三)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特别是要认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
  
  (四)采取谈话、谈心,进行民意测验、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的组织反映有关问题。
  
  (五)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重视群众的呼声和民意,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展党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重视培养和吸收青年、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培养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指导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及时指定党员加强联系。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加强培养教育,定期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明确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按规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二)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才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不少于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政治审查。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政审报告。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支委会根据党小组的推荐意见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支部组织入党宣誓。
  
  (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本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七)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1年。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形成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纪律,防止降低标准、许愿照顾和徇私情等不正之风。
  


       第十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三十四条 党费交纳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七)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九)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一)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十五条 党费的收缴
  
  (一)党员要主动、及时、足额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二)党支部(党委)每季度按50%比例向直属机关党委上缴党费。
  
  第三十六条 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党费由党组织派专人统一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支部(党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并于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情况报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每年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 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领导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他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结合自身的特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总社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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