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总社合作指导部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1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了《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解决60万人未参保和参保人员中有66万人欠费的问题,涉及资金120亿元,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未参保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对于尚未参保的60万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含退休人员),要求各地于2009年1月1日起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当地的规定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已按当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通过其他方式已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可继续按当地政策执行,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关于职工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问题。供销合作社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后,原则上参保人员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各地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不完全一致,在具体执行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时点可与当地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时点相一致。

  三、关于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由于各地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做法也不相同,对补缴问题未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关于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问题。已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欠费的,经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可制定补缴计划。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及时完成补缴计划,保证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帮助企业解决缴费困难问题,参照国家对粮食系统的政策,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将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的,其中的企业缴费部分的处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参保后所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时统筹予以考虑。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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