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将出台

作者: 来源:湖南在线-湖南日报(长沙)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7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湖南日报9月26日讯(记者张斌)记者今天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提请审议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明确规范了设立登记、财务管理、成员出资、成员退社等行为,并从政策、财政方面规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来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2006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至今年6月底,我省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9275个,拥有成员145.9万人,占全省总农户的10.5%。

    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财务制度不规范、社员权利不明确等问题,《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应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明确规定财务权限和职责,并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具体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且成员退社后应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的账户。为了鼓励进入小城镇的农民参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办法》草案还规定,已经迁入城镇居住并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计算成员比例。

    《实施办法》草案根据国家和省里现行政策,分别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关建设项目的安排和金融、税收、对外贸易等作了详细阐述,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鼓励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政策性保险服务。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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