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发文适当调整农用化肥铁路运价

作者: 来源:总社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4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为进一步做好农用化肥铁路运输工作,保障农用化肥供应,根据农用化肥价格和流通环节改革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农用化肥铁路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2号),决定逐步理顺农用化肥铁路运价,适当调整铁路农用化肥整车运价。通知内容如下:
  一、农用化肥铁路整车运输按现行2号运价执行,并继续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适用上述运价政策的农用化肥运输认定条件,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42号)、《关于磷酸铵、硝基磷酸铵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用化肥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农用化肥运价政策,继续做好农用化肥铁路运输工作。
  以上,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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