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中心工作 积极履行职责 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四次代表大会以来,本届监事会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职能,秉承“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总社中心工作大局履行职责,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围绕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五年来,总社监事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目标,以及“四代会”确定的总体思路,围绕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积极开展了监督工作。

  “四代会”以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的改革和建设,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五年来,全系统大力实施“新网工程”,传统经营网络得到初步改造,全国三分之一的行政村已发展新型经营服务网点54万个,有力促进了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的发展;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着力强化农村综合服务,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6万个,约占全国的30%,组建各类行业协会近2万个,联合创办了20万个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基层组织建设和服务基础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巩固;积极推进社有企业改革,龙头骨干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有力提升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并日益成为拉动内需、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及时转换联合社职能,加强服务、协调和指导作用,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形象不断提升,政策和舆论环境进一步改善,供销合作社面临加快发展的历史新机遇。

  五年来,供销合作社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与广大农民的愿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着许多影响和制约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如基层组织建设还比较薄弱,有相当数量的县市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不健全,一些地区基层网络空白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地区的供销合作社存在发展方向不明、服务功能弱化的趋势;在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中,网络的建设和发展不平衡,传统的农副产品购销网络建设步伐缓慢、功能不强,对农民增收的拉动作用不够显著;社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还需创新,传统优势产业的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强,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壮大供销合作社实力在一段时期内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困扰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一些供销合作社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联合社机关推动发展的紧迫感不强,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标准和纪律性不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不够,人才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大力度,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久已存在,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则是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在农业和农村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突出抓好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成效显著。

  “四代会”之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进入了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机遇期,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民主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几年来,我们加快了组织建设步伐,专门召开会议推广了新疆的做法和经验,各地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北京、浙江、江苏、湖北、陕西、广州等省市相继成立了监事会,并配备加强了监事会领导力量,设立了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和5个副省级城市供销合作社设立了监事会,为加强监事会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各地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也取得了有效进展,完善了监事会组织体系,成为省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截止2009年底,共有106个地(市)级供销合作社设立了监事会机构,并配备了专职干部,加强了领导班子建设,监事会机构比2005年的72个增长了47.2%;1050个基层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监事会。河南省社自“四代会”以来,在4个市级供销社增设了监事会,46个县级供销社设立了监事会,其中濮阳市社下辖的7个县区社都建立了监事会。

  (三)积极探索,努力做好“三个延伸”工作。

  “四代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中要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拓展监督领域,向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延伸,向社有企业改制延伸,向联合社转变职能延伸。“四代会”以来,总社监事会通过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等途径,加强了对系统监事会工作指导,尤其是“三个延伸”工作,拓展了监事会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创新了工作思路和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向基层社延伸,监督办社方向不走偏,社有资产不流失。各地监事会在保证基层社办社宗旨、坚持合作制方向和保全社有资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山东省章丘市社监事会在所属15个基层社的破产重组中,由于监督工作延伸到位,保全了数千万元社有资产不流失;山西省社监事会要求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健全和完善监事会组织和职能,做到“三会”(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齐全,“三权”(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制约;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通过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员队伍建设,初步形成了监事会工作向基层社生产经营延伸的组织网络。

  向社有企业改制延伸,积极参与,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各省区市社监事会积极参与本级社社有企业改制工作,一些监事会主任还直接分管企业工作或兼任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人。监事会工作在向社有企业改制延伸中,着重在产权多元化的量化、股权比例以及股金到位的真实性、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等方面,发挥监督作用。吉林省社监事会在企业改制中,从强化理事会的控制力、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化解银行不良贷款等方面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保证了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向联合社转变职能延伸,当好“参谋”,在参与决策中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列席理事会、党组会等,在参与本级社的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时积极建言献策,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把监督职能融入联合社改革发展的决策过程;二是实行社企分开后,注意确保联合社履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一些省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与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配合,通过社情民意的反映,推动联合社的改革发展;三是围绕联合社转变职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章和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履行监督职责。湖南省社监事会整合监督资源,集审计监督、民主监督、法制监督三位于一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加强对系统的指导和服务,探索监事会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强化对系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四代会”以来,总社监事会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系统监事会工作的指导。一是围绕理事会每年的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组织系统上下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如2006年的“三个延伸”调研、2007年的“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调研、2008年的在“新网工程”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调研、2009年的“监事会组织结构和组织规程”调研等,由总社监事会和各省市供销社监事会共同抓落实。通过调研,总结典型经验,查找问题不足,形成了一批有一定价值和深度的调研报告,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建言;二是每年召开一次省级监事会主任工作会议和一次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座谈会,搭建互相学习、交流经验的平台;三是以“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建设为载体,探索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新途径。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是对社员代表联系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是实现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总社监事会已遴选出两批共27个地(市、州)、县(区)社监事会作为总社的“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保证了总社监事会社情民意信息渠道的畅通;四是通过编发《监事会简报》等形式,刊载各地监事会工作动态、好的经验及理论探索文章等,对指导和服务系统工作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五是通过走出国门考察的方式,学习借鉴美国、英国、俄罗斯、芬兰、智利等国家合作社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的经验和启示,开阔了眼界。

  加强理论研究,探索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的新特点。监事会工作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开拓性、创新性。“四代会”以来,总社监事会通过调查研究、工作参与、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此基础上,出版了《论合作社监督》一书,选取系统监事会文章60余篇,内容丰富详实,理论颇有见地,在全国监事会系统反响较好。

  充分发挥兼职监事作用。第四届监事会的兼职监事由中农办、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农发行等部门12位领导和1名农民监事组成。五年来,各位兼职监事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协助供销合作社争取政策支持;二是对供销合作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及改革发展重大战略举措提出建设性意见;三是通过定期座谈、共同调研、信息沟通等形式了解和指导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借此机会,我代表四届监事会向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各位监事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感谢。

  “四代会”以来,总社监事会按照社章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但是由于系统各级组织机构尚未全部建立,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不够,认识不足等原因,在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二、进一步做好监事会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是新时期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了新时期供销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出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必须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努力成为“三个力量”,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部署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举措,要求各级党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这个文件凝聚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的重托和厚望,充分反映了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的心声和期望,是党心民意高度融为一体的集中体现。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努力奋斗、加快发展,创造供销合作社新的历史辉煌。

  今后五年是供销合作社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不断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的五年;也是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创造新业绩、谱写新篇章的五年。新时期监事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围绕国务院40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使监事会在新时期成为维护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成为健全供销社民主制度、维护社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成为推动全系统监事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坚持科学发展,提高对监事会工作的认识。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这一办社宗旨,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必须对办社方向进行监督;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对供销合作社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必须进行监督;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几代供销社人劳动创造的积累,是党和政府长期扶持的结果,是新时期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要确保其保值、增值,必须实行有效的监督。一百多年来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表明,监事会作为合作社设立的内部监督机构,是代表社员行使监督职能的有效监督形式,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从现实看,内部监督工作也亟待加强。近年来,供销合作社系统发生了一些借企业改革改制之机,低估、贱卖和侵占、挪用社有资产,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严重损害了供销合作社的形象和声誉,影响了事业的健康发展。历史和现实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对保证供销合作社健康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努力成为“三个力量”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监事会应围绕这一基本原则和目标,强化服务功能,注重工作实效,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拓宽社情民意信息反映渠道,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与服务;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切实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立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突出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选择党组重视、系统关注、监事会有条件做好的课题抓好专题调研研究,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要拓展监督职能,整合监督资源,在转变和创新监督方式的同时,因地制宜、因社制宜、因时制宜,努力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要积极探索创新,着眼于分析新形势、研究新任务、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深化对监事会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探索符合国情、社情的多样化监督方式。

  (三)健全机构设置,为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提供组织保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设置要按照供销社《章程》和国务院40号文件要求,有计划、有层次、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一要健全各级监事会组织。在继续推进省、市、县各级联合社、基层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及社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建设,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供销合作经济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打下坚实组织基础。二要完善监事会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出台《监事会组织规程》,完善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属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监事会工作规范和办法。三要充分发挥各级监事的作用。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要逐步选好配齐监事;各级监事要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四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领导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自身职责、积极发挥作用;要加大对监事会干部的学习、培训、交流力度,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的监事会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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