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有新章程

作者:王丹 王传群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日前,江苏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全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0]44号)精神,关心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又一实际举措。

  《通知》提出,尚未参保的全省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江苏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及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欠费和安置职工。

  《通知》规定,供销合作社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的企业,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分期补缴,协议期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依法破产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的核销问题,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陈蕾)

 打印文章 查看/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