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点睛

作者:综合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6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公司领办有合理性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苑鹏:

  在按照发起人分类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公司领办是一种重要形式。虽然以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公司带领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现象,在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基于中国农户经营规模超小化、承担风险能力极弱,以及工商资本大举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基本国情,允许公司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也反映了当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真实现状。

  公司与农户双方通过建立合作社,将外部交易关系内部化,通过产权纽带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从而约束了各自的经营行为、加大了各自违约成本。特别是在农产品买方市场的条件下,龙头企业带领农民建立农产品营销合作社,有利于帮助农民建立起稳定的农产品营销渠道,快速提升农产品生产品质、延伸农产品产业链条、分享农产品增值收益。公司和农户的关系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中进一步规范,双方向着利益共同体的目标坚实地迈进。

  然而,公司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潜藏着的风险也日益显现出来,集中反映在那些公司主营业务与农户经营业务是一种产品上下游关系,而且公司实力强大、与农户力量对比悬殊,农户完全依附于公司之下。在这些所谓的合作社中,公司法人社员操控了合作社,而农户弱势群体社员的经济利益无从保护,与以前的“公司+农户”模式没有区别,但是公司却通过披上合作的外衣,试图垄断本地农产品的原料来源,并最大限度地攫取国家的扶持、优惠政策。 因此,在现阶段,政府应该对这些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实行必要的监管。

  公司领办合作社存在弊端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王曙光:

  公司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容易造成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变形和无效。由于龙头企业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很大,且主导整个合作社的外部市场开拓和内部管理,因此,导致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极为不规范,出现龙头企业单边控制的局面。这样很容易导致一般农民社员的利益受到损害,合作社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机制往往失效。

  再者,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容易造成龙头企业剥削农民社员的现象,龙头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有可能制定更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案,从而导致利润分配的不公平。

  第三,很多龙头企业之所以积极参与合作社构建,除了降低生产成本的动机之外,还出于套取政府支农资金的动机,容易造成政府支农资金被龙头企业侵占的现象。


  同质优势明显

  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夏英:

  由于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成员具有产业同质性的优势,面临的生产经营问题也大致相同,易于形成生产规模,并实现生产标准化。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在包括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扶贫助困、食品安全、农村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里,合作社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奉行基本的合作理念、核心价值观即:同一性特征、互助性特征、服务性特征、民主性特征。其核心是以公平、民主的方法谋求成员共同的经济与社会权益,合作社的组织特征证明合作社的行为同样具有经济与社会双重性,兼顾了社会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

  提倡异质合作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徐勇:

  合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永恒的主题。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两种存在形态:合作和冲突。合作是常态,冲突是非常态。合作是农民自我的选择,是致富的手段。现阶段的农民合作已进入了跨地域的层次,是社会化的合作,是在市场化大背景下的合作。农民的利益延伸到哪,农民的合作就发展到哪,这是一种共同过好日子的合作,它可能跨出社区延伸至全国。这种合作不排斥分工,它是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合作。这种合作不但有农民参加,还可能有更多的要素和资本补充进来。
 

(责任编辑 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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