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国际交往六十年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6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新中国成立以来,供销合作社的国际交往活动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对外交往主要包括友好往来、经济交流、经验交流、技术合作、人才培训以及中国在国际合作社联盟中的日常活动。这种交往为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名特别是供销合作社之间的相互了解,为供销合作事业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经济交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与其他国家合作社的经济交流活动,也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了。

  1954年,苏联消费合作社提出与我国供销合作社采用换货贸易的方式进行经济交流,全国总社接受了他们的建议,尽管换货的数额不大,持续时间也不长,但是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一个窗口,这种方式补充了国家外贸部门零星农副土特产品出口的不足,对其他国家合作组织的经济往来也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1958年7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苏联消费合作社在莫斯科签署了价值500万卢布的易货协议,我们供给苏联消费合作社瓷器、热水瓶、干鲜果品等,对方供给我国合作社钟表、照相机、载重汽车等。这种易货贸易给双方都带来了好处,1959年7月,双方合作社在北京又接着签署了价值574万卢布的易货合同。

  此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还相继同朝鲜、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的合作社组织商谈过有关双方合作社组织进行易货贸易的问题。60年代初起,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日本等国的合作社纷纷要求同我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直接的贸易关系。

  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也支持和赞同供销合作社同国外合作社组织开展互惠互利的贸易往来活动,1964年6月5日,国务院副总理陈毅在接见日本农和合作社联合会主席三桥诚一行的时候说:“中日两国在贸易商将根据协议,互设办事处。今后,两国贸易除通过这一途径以外,如果你们愿意的话,两国合作社之间也可以直接进行贸易往来,这样做对其他方面并不妨碍。”但是,这个良好的愿望,因为后来发生的“文化大革命”而没有能够最终实现。

  改革开放后,日本消费合作社联合会、日本农业合作社联合会、罗马尼亚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意大利合作社联盟、瑞典消费合作社联合会,匈牙利消费合作社全国委员会等,在同我国供销合作社的往来中又提出了开展经济交流的问题,同样得到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姚依林和田纪云等的支持。1985年,供销合作总社恢复了同罗马尼亚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和匈牙利消费合作社全国委员会的换货贸易谈判。

  全国总社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专门成立了对外贸易服务公司,一些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社也分别同国外的合作社组织开展了一些经济交流。

  经验交流和人才培训

  友好往来和经济交流的过程,同时也是互相学习和借鉴的过程。

  五十年代初,苏联消费合作社派专家多人来帮助全国合作总社工作,他们把本国创办合作社经验带给我们,帮助我国供销合作社开设业务机构,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帮助编写教材、开设培训课程,并对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对建国初期供销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1954年9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任程子华亲自率领参观团一行30人访问苏联,对他们的消费合作社进行全面详细的考察,回国后,根据学习所得,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调整了我们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计划统计等制度,两国供销合作社领导人互有往来,各种贸易活动也相继展开。

  1954年,越南合作社中央联社筹备委员会邀请全国总社选派干部到河内去担任顾问,与他们共同商定组建越南的各级合作社组织,陈一帆、王宸生两位同志不负众望,带去了我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办社经验和有关制度,培训合作社的企业管理人员,积极帮助友好邻邦发展合作社事业,对越南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两位同志都获得了越南人民共和国向他们颁发的高级勋章。

  1965年,阿尔巴尼亚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主席弗加率领代表团前来学习考察中国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

  1978年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围绕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问题,全国总社不断开展同其他国家合作社组织的经验交流,通过派出代表团到国外考察外国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推进我国供销合作社各项工作的进展。

  在向国外输出我国供销合作社先进办社经验的同时,全国总社也不断选派优秀的青年合作社工作者,分别到日本和瑞典等合作社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去学习培训,原以为我们培训管理人才的国外合作社组织也不断增加,通过培训学习,这些优秀的管理人员都能够把在国外学到的先进经验应用到回国后的实际工作中,对改进我国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也有积极的带动作用。

  技术合作

  50年代中期,我国供销合作社开始同其他国家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但是合作的国家很少、项目有限,不久,由于受到国际形变化和“左”的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而一度中断,直到70年代末,我国供销合作总社才重新开始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社组织进行技术合作。

  50年代与我们进行技术合作的国家,主要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社,如苏联、越南、朝鲜、民主德国等。我们主要学习和推广了苏联合作社贸易组织与技术,以及零售门市部标准设计图样等。我国合作社对外的合作,多半是根据国家政府的技术合作协定来进行的。主要是传授一些传统的技术资料,如茶叶、棉花和蜂蜜的加工技术,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技术,蛋类的包装、保管技术等等。如1959年8月,应越南合作社中央联社的请求,我国供销合作社派浙江省的3位生产技术人员,去越南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技术指导。1959年10月,我们又派技术人员去苏联的消费合作社传授蛋类的采购、包装、保管技术等。

  1960年起,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我国供销合作社与苏联等国家的合作社组织停止了技术合作,只同阿尔巴尼亚等个别国家的合作社进行过技术交流。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指引下,我国供销合作社同其他国家合作社的技术合作与交流重新开始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先后派出了十多个技术考察团组,分别到澳大利亚、孟加拉等国家,考察学习水果保鲜,蚕茧加工、茶叶加工机械、食用菌培植、柑桔加工等技术,有的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同时。我们还邀请一些外国的专家、工程师、技术人员到我国传授技术。此外,日本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和罗马尼亚农业合作社联合会根据中日、中罗两国合作社组织领导人签署的协定,也先后派农药技术、食用菌培植、沼气制作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同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流。

  参加国际联盟

  从提出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到正式进入这个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历了35个年头,历届领导人都做过很大的努力,一些友好国家的合作社组织领导人也做了不少的工作。

  1950年7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期间,东北合作社代表团就提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经代表大会讨论表决,作出了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决议。这一决议得到了苏联和东欧国家合作社组织、意大利合作社联盟和日本消费合作社联合会的支持。经过几年的准备,1956年7月26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向国际合作社联盟提交了申请,并报送了总社的章程和1955年度报告等有关文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秘书长姜君辰给各国合作社组织去函,通告了总社希望入盟的申请,希望他们支持。但是,遗憾的是这次申请没有被通过。

  从1979年其,日本、瑞典、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的合作社组织在同我国供销合作社的交往汇总,都积极主动地介绍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建议我们再次申请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1983年4月,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索兰特到华访问,代表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希望中国供销合作社申请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国务委员张劲夫在接见索兰特时,表示中国政府赞赏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立场。同年9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秘书长杨德寿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在捷克斯洛伐克首都布拉格召开的国际和总社联盟中央委员会会议,会后前往日内瓦,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领导人就中国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问题交换了意见。1983年8月全国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将我国供销合作总社再次申请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议案,提交全国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于讨论。会议通过表决,一致通过了这个决定,总社理事会秘书长杨德寿与1984年10月15日向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拉斯-马卡斯正式提交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要求假如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国际合作社联盟在接到总社的申请后,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原则上赞成接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但必须经过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团对我国的各级共组织进行考察后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

  1985年1月22日,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伊冯达努(加拿大)带队来中国考察,之后向国际合作社联盟执行委员会提交了考察报告,认为中国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符合联盟规定的各项章程,建议接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过节合作社联盟的成员单位。

  1985年2月20日,国际合作社联盟执行委员会在日内瓦开会,听取了考察组的汇报,并进行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接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总社代主任潘遥、秘书长杨德寿等10人按照联盟的规定,被增补为国际合作社联盟中央委员会委员,并出席了1985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中央委员会会议,潘遥在大会上就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历史和对外政策发表了讲话,受到了与会代表的热烈欢迎。
 

(实习编辑:谭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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