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试行办法

作者: 来源: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供销审字[201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规范对本级预算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供销合作总社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总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总社本级根据业务发展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总社审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总社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总社对本级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社有资产安全,促进总社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总社年度财务收支中,中央财政拨入部分,以审计署审计为主,其他收支部分以总社审计局审计为主。年度内审计署不对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审计的,总社审计局应进行审计。
第六条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财政专项补贴收入,单位上缴利润及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直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各项支出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改变用途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
第九条 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第十条 预算执行的效果情况和总社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行定期例行审计办法。根据总社理事会要求,对特殊、专项或重大问题开展即时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延伸审计。如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总社审计局实施审计应按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预算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审计要求如实准备有关资料,并对其所在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审计报告下达前,总社审计局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预算编制规定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局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社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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