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供销党组字【2011】7号

作者: 来源: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总社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按照《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总社机关、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要把党风廉政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严格落实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总社党组对总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总社党组书记是总社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总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及总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总社机关及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加强监督,勇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总社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总社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总社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2、加强对总社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业)教育。
3、组织和领导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4、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严格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5、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组织、领导对总社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特别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加强作风建设,带头树立良好的党风和政风。
7、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总社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总社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常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2、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业)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制度和总社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
3、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经常研究分析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打招呼;对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总社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4、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和完善基础性工作制度、规范性管理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干部选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增强制度执行力。
5、加强本部门、本单位作风建设,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歪风邪气,坚持原则,强化管理,勇于监督。
6、根据总社领导和总社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对群众反映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查处情况。总社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7、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身建设,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第四章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第十条 总社党组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纪委是总社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总社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党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根据中纪委要求和总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和措施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推动贯彻落实。
3、认真开展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落实党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函询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业)。
4、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开展文明服务示范单位建设活动,防止和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5、协助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人事、财务、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
6、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组织调查职权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总社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副部级领导干部,接受中纪委、中组部等部门组织的监督考核,并经常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总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成立总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一般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 党组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专题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七条 总社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或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3、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上述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上述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总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组、监察局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会同人事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追究集体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影响。已退休但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仍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受到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第二十六条 总社党组纪检组、监察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总社机关、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总社直属事业单位、总社主管社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修改印发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总社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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