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4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销审字【2011】29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届理事会第3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总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质、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行业规则、法定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三条 总社对社有企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审计,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包括年度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清产核资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技术水平、胜任能力、服务质量及社会信誉、费用标准等方面综合考虑,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总社所属上市公司有关财务信息公开审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总社审计局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委托审计项目招投标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委托审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社审计局针对重点项目集中提出委托审计招标项目
计划,报分管主任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参加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放招标文件;
(六)投标的中介机构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
(十一)其他事项。
第六条 总社审计局召集相关部门人员根据招标审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 对投标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
(二)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无违规记录,具备与委托审计项目相匹配的经营规模、执业经历和专业服务能力,业绩优良;
    (三)按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四)其它条件。
 第八条  委托审计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审计事项的。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通过报刊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进行资格预审,并向5家以上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参与实质性竞标的不得少于3家
    第十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申请参加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向总社审计局提供资格证明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可领取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投标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报送总社审计局。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未密封的、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投标无效。
    第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方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审计局。
 
第四章       开标及评标
第十五条开标工作需在监督代表的监督下统一开标,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社会中介机构的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由总社审计局做好记录,并负责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投标人情况介绍;
(三)评标委员会审核投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和格式评标评分,撰写评标报告;
    (五)在评标结果基础上,总社审计局按排名顺序与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协商审计具体工作等事宜。
(六)根据评标结果和协商情况,由总社审计局报经分管主任批准后,与中标社会中介机构签定《业务约定书》。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总社审计局、监察局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财经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正式公布前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中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因素,在合理的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
    (二)最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三)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过程、评标情况、评标结果及有关澄清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中标履约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总社审计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与总社审计局签订《业务约定书》,总社审计局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逾期不签《业务约定书》的社会中介
机构,视为弃权。
    社有企业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直属事业单位、主管社团的年度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其他项目委托审计费用列入总社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承办审计事项时,严格遵守总社有关审计工作要求,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重大事项和严重问题要及时与总社审计局沟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总社审计局负责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参加有关进点会、交换意见会等,监督检查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工作底稿等进行复审。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草拟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总社审计局意见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重要的工作底稿复印件等交审计局归档。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总社审计局有权更换社会中介机构:
(一)在投标中有故意隐瞒与投标书不符的重大事实的;
(二)将所中标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
(三)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
(四)违背审计工作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串通舞弊、抬高
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投标工作人员行贿等。
    参与评标的委员要客观、公正履职,不得与相关利害关系人
私下接触,不得透漏投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工作中出现损害总社及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予以处理,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行为及审计结果承担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总社审计局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社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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