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系统开展“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检查督导的通知

供销监察字【2011】26号

作者: 来源: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纠风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系统文明诚信建设水平,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拟在全系统开展一次“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检查督导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的奋斗目标,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系统的文明诚信建设,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内容
各单位主要围绕文明守信、优质服务、为民谋利、助农增收等内容,全面检查农资、棉花、商场、饮食服务、基层社和再生资源等行业创建“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通报表彰的153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优化措施,进一步促进系统行风建设,为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营造良好氛围。
三、组织领导
此次“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检查督导活动由总社组织实施。成立以总社纠风办主任佟宝君同志为组长,总社监察局、合作指导部、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农资局和棉麻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督导领导小组,抽调各相关部局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对供销合作社系统153家“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活动进行检查督导。
四、方法步骤
检查督导活动贯穿全年,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检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力量,按照总社新修订的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附后)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达不到示范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改进不达标的要摘牌;对新涌现出的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好、群众公认的文明优质服务单位进行表彰。6月底前,各单位上报专题检查报告和典型材料。专题检查报告和典型材料要突出特色,有侧重,有亮点,突出反映供销系统行风建设的新举措,不要面面俱到。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7月初至10月底,总社由监察局、合作指导部、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农资局和棉麻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单位文明服务示范单位建设情况特别是2008年通报表彰的153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发现先进典型,纠正存在问题。在《中华合作时报》等媒体开辟专栏,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阶段,总结讲评。11月份,总社将对全系统创建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考核完全不达标的单位予以摘牌,检查督导情况将在全系统通报,并报国务院纠风办。
五、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督导,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总社党组高度重视,李成玉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新网工程”建设、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抓紧抓好。
1、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文明示范单位活动是树立供销合作社形象、践行为农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事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2、要周密组织。接此通知后,各单位要统一组织,专人负责,制定计划,集中时间,深入开展检查督导工作,细致扎实,务求实效。
3、要严格标准。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检查督导,对达不到标准、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要及时组织整改或摘牌。坚持优胜劣汰,强化创先争优。进一步提高系统文明优质服务活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农资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2、棉花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3、商场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4、饮食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5、基层供销合作社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6、再生资源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农资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一、资格合法。农资经营单位及所辖门店、网点证照齐全,审验及时,合法合规,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二、诚信为本。自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商品包装、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销售时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公布承诺内容和举报电话,实行商品质量承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度健全。有严格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有规范的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帐、销售台帐、农资经营责任书、农资销售信誉卡;建立农资商品可追溯及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对农资商品经营全过程的管理控制,确保农资产品质量。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四、服务到位。根据农时季节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调配适销对路的农资货源,保量稳价,足量供应,发挥好农资流通主导作用。开展预约订货、电话订购、拆整卖零、送货上门、旺季延时供应等,建立客户档案,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用药,做好农技知识咨询、服务、新技术、新品种宣传推广等,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综合、特色专业的优质服务。
五、硬件配套。经营场地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交通便利,农资需求相对集中。门店设在建筑物的一层,与生活区分开,地面硬化,店面通风、明亮、整洁。商品陈列或储存的货柜货架整齐,按品类划分,摆放整齐,有必要的农资商品储存区域,配备或租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有相应的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库区结构牢固,地面干燥硬化,防雨防潮,农资商品码垛整齐,分类存放,间距合理。
六、文明礼貌。着装整洁,礼貌待客,真诚服务。销售人员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能够向农户传递宏观政策信息,为农户提供农产品和农资商品供求、价格、农技知识等咨询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描述产品性能,不夸大产品使用效果。
七、其他要求:1、拥有并使用统一的企业品牌,标志规范、清晰,同时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2、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A级以上信用等级或银行A级以上授信等级。

 

 

 

棉花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时为棉农提供正确市场信息,引导棉农适时交售棉花。
二、棉花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资格认定要求,并在显要位置悬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三、棉花加工企业应做到场容整洁,提供必要便民设施,方便棉农交售棉花。现场指导棉农搞好“四分”,挑拣异性纤维,坚持“一试五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四、棉花加工企业应公示籽棉收购价格。在国家启动临时收储预案期间,必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籽棉参考价格收购棉花,保护农民利益。
五、棉花加工企业与棉农或棉农合作组织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约定价格收购棉花,不得拒收或限收。按合同约定实行现金结算,不给棉农“打白条”。
六、棉花加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在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成包皮棉的包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刷唛清楚、项目齐全,质量标识、实物重量与质量证书相符。
七、棉花经营企业购销的棉花应具备有效的质量凭证,棉花等级、类别、重量等做到货证相符;
八、棉花经营企业应讲诚信、重合同,不得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不履行棉花购销合同。

 

 

 

 

 

 

 

 

 

商场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一、实行全面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把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不经销“三无”商品、过期商品、失效和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三、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注明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反对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活动,广告、宣传和告示必须真实,没有误导消费行为。
四、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服务标准,建立诚信服务体系,健全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服务承诺。
五、保证商品退换方便,顾客购买商品(除纺织布料、感光材料、金银珠宝、食品类外),如不满意,在商品保持原质原样,不影响二次出售的情况下,凭有效票据可在规定期限内予以退换。
六、销售大件商品,保证送货上门;大型家用电器实行送货、安装、调试一条龙服务。
七、消费环境干净整洁,店容店貌美观大方,商品陈列清晰醒目,便于消费。
八、实行营业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设立评议台、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饮食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卫生、防疫、食品、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各项证照齐全合格。
二、保证检疫合格的肉食品,严格蔬菜、果品等原材料的进货渠道,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加工、制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生熟食品分开的制度,生产场所远离污染源。
三、坚持明码标价、质量相符,不搞价外收费。
四、消防设施齐全、安全通道无障碍;客用设施、设备、生产用具执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
五、消费环境干净整洁,餐厅内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无油烟味,并设有无烟区;客房采光充足,有良好的新风系统,封闭状态下室内无异味、无噪音,各项污染物及有害气体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并设有无烟楼层。
六、饭店污水排放、锅炉烟尘排放、废热气排放、厨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噪音控制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七、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服务标准,建立诚信服务体系,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服务承诺。
八、实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设立评议台、意见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
文明示范单位标准

基层社标准

一、内部管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或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
2、坚持合作制,保障入社社员权益;坚持民主办社,实行社务公开。
3、建立了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经营水平
1、2010年销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利润总额不低于1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至少办起一个日用消费品超市,农资经营市场占有率在50%以上,日用消费品和农资参与区域性连锁配送经营,开展农产品购销业务。
三、服务功能
1、至少领办两个专业合作社(协会),建设一个庄稼医院,村级综合服务社行政村覆盖率达到60%以上。
2、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注明产地、规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工具,不缺斤短两;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保证商品质量安全;收购农副产品按质论价、准确计量,不压(抬)级压(抬)价。
3、积极开展预约、送货服务,大件商品做到随卖随送,特殊情况不超过3天,实行送货、安装、调试一条龙服务。
4、所开展的服务项目要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搞好售后(包括商品退换、维修等)服务。
四、整体形象
1、经营场所悬挂总社发布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2、店堂干净整洁,商品分类清楚,摆放整齐,采用开架自选方式售货。农资与日用消费品经营场地严格分开。
3、工作人员衣着整洁、举止文明,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服务热情周到。
4、热情接待、认真处理顾客(包括社员、会员)的投诉,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答复。涉及赔偿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入社农户1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2、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二、内部管理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有完善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相应机构健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3、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运营管理机制规范。
4、有完善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人员,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对社员公开。
5、在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生产经营
1、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200亩。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4、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5、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四、市场对接
1、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综合服务社(中心)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根据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以为农服务为宗旨,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及服务项目。
2、产权清晰,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市场化运作和民主管理。
3、农村综合服务社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米;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800平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米。
二、服务功能
1、农村综合服务社开展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销售业务,开展农业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卫生等公益性服务不少于1种。
2、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日用消费品销售、 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和(或)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家电维修、农机具维修和租赁、烟花爆竹销售、药品销售、餐饮、住宿、洗浴、理发、婚礼丧葬等经营性服务不少于3种,公益性服务不少于3种。
三、覆盖范围
1、地处乡(镇)、村中心或农村社区,交通便利。
2、农村综合服务社辐射半径不少于1.5km或服务居民不少于1000人,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辐射半径不少于3km或服务居民不少于4000人。
四、环境设施
1、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2、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室外整洁,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3、配备必要的经营服务和防火、防盗、防汛等设施设备,并进行有效维护;具有与其功能相匹配的室外空间和必要的照明设施。
五、内部管理
1、证照齐全,并按规定悬挂。
2、建立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明示管理职责和权限;工作人员具有为农服务意识及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有职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3、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提供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会计信息;公共管理费用收支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六、经营服务
1、所开展经营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2、建立经营和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确保进货渠道正规,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
3、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明示收费标准。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服务电话,设置意见簿。
4、日用消费品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米,供应品种不少于300种,连锁经营门店的商品配送率不低于40%。农资商品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米,与其他经营服务项目有效隔离,大类农资商品配送率不低于50%。
 

 

 

 

 

 

 

庄稼医院标准

一、基本条件
1、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室内通风明亮、整洁干净。
2、经营服务面积30 平方米以上。
二、仪器设备
1、配置简易测土仪、计量器具和PH试纸等基本设备。
2、配置电脑、电视机等信息发布和技术宣传设备。
3、张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普彩色挂图,建立实物标本陈列窗(柜),有完整的病虫草害和科学施肥诊断记录。
三、人员配备
1、配备取得庄稼医生资格证书的庄稼医生1人以上,聘请若干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人员。
2、经营服务人员应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技能和素质。
四、内部管理
1、商品分类堆放,陈列整齐,明码标价,不销售假冒伪劣或过期失效农资商品。
2、庄稼医生着装整洁,佩戴胸卡,热情服务,科学诊治。
3、建立购销台账,有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
4、建立顾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客户档案。
五、经营服务
1、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农资不少于三项。
2、开展农技咨询、测土配方、新品种试验示范、定期巡防出诊等服务。
3、开展病虫害防治、农作物栽培技术培训等服务。

 

 

 

 

 

 

再生资源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一、依法经营、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回收制度,及时发布指导收购价格,在营业场地公布上墙,依据定价,公道合理,不掺杂使假,不违法销赃,诚信服务,规范经营,照章纳税。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的设立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的设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四、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建设要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五、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的设立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六、进行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
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持证上岗,规范作业。
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用工单位要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劳动及工作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符合特种作业要求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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