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供销厅审字[2011]60号

作者: 来源: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考核任用、监督管理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1]92号)精神和总社相关规定,制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考核任用、监督管理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1]92号)的有关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供销审字[201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总社审计部门受托对总社内管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所反映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人事、监察、党委、审计、财会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等,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以及在实施财务、资产等专业管理过程中,利用审计结果作为决策和处理依据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审用结合、协调运作、成果共享、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总社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及时向主管主任和总社党组主要领导以及委托审计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总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主要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评价和建议、其他需反映的问题等。
第六条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清晰、评价客观、简明扼要、表述清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对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
  (一)对审计结果运用进行管理,全面掌握运用情况;
(二)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四)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审计结果运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社人事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内管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调整、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奖惩、聘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审计结果应在内管干部考察、考核的材料中予以体现;
  (三)总社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介绍有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
  (四)对履行经济责任成效显著的内管干部,结合考察、考核,向总社党组提出表彰建议;
  (五)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结果较差、问题较多并负有直接责任的内管干部,在未取得明显整改成效之前,不得提拔重用;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进行职务调整;
    (六)将审计结果存入内管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条 总社监察局、机关党委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要重视和充分运用审计成果。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创先争优评比表彰参考依据之一,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对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核查,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对审计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对审计反映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存在违规问题,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确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
(五)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反映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加强对干部的教育。       
第十条 总社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财政、财务、社有资产和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制定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社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改革改制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认真整改落实;
(四)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财务管理、社有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总社审计局应
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审计中查出的内管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审计中查出内管干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督促和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年度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运用情况向总社党组、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积极研究审计结果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
积极采纳审计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审计决定。
  (一)要认真研究、落实审计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总社审计局,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切实执行审计决定,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送总社审计局,并抄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形式通报审计结果;
(四)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规范管理,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总社人事部、监察局、机关党委、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应以适当形式将各自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运用审计结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审计结果不运用或运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审计局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总社所属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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