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363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供销合作社,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供销集团公司、各主管社团: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为农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为农服务组织加快发展,为农服务实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大批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开放办社、连锁经营吸纳的企业等,下同)、事业单位,主管社团、供销合作社参与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专业协会等。参加评选的单位必须成立并加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三年(含)以上。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
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以外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工勤人员。
(二)推荐名额
此次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300个,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65名、先进工作者35名(其中分配名额2-4个的省最多可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分配名额5个以上的省最多可推荐2名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被推荐对象: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善于经营。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发扬供销合作社优良传统,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3.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完善为农服务体系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单位依法经营,管理规范,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盈利。
4.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安全生产。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高,精神风貌好,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5.单位内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转有序,工作效率高。
6.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被推荐对象: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积极参与单位的改革发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经营服务、科研生产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努力,踏实肯干,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三农”和顾客服务,工作有特色、有成效,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
5.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受广大干部、职工、农民和顾客的好评,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推荐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发扬民主,逐级推荐。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作为推荐单位,按照所分配名额等有关要求,自下而上,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逐级审核申报。拟表彰对象由推荐单位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而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并分别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国范围内公示,以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职工公认。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单位及职务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征求意见表一);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报征求意见表二);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征求意见表三)。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推荐评选要突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特点,重点是在工作一线表现突出的基层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有关方面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中既要坚持先进的典型性,又要考虑到广泛性,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妇女和少数民族。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的20%以内(分配名额5个以上的省最多可推荐1名处级干部)。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按时报送资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推荐单位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工作报告等初审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经审核通过后,在本地区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4月15日前将公示后正式确定的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分)、征求意见表(附件5,一式5份)、公示材料原件(含上述材料电子版)等,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报送至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材料、表格规格均为A4纸。表格电子版均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网站下载,其格式不得改变。
四、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成立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各地应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请各省供销合作社指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系。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请于2月10日前传真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
联 系 人:甄小兵 王庆媛
联系电话:010-66050219,66052445
    真:010-66050570
电子邮箱:whjs@chinacoop.gov.cn
   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编:100801
 
 
 
附件: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分配表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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