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财会部原处长刘林祥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

作者: 来源: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据息,2010 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总社财会部原预算处处长刘林祥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早于2008年5月29日,总社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刘林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刘林祥,男,1966年9月出生,江苏盐城人,毕业于杭州商学院会计系,1990年8月参加工作, 2001年5月任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处长,2004年1月改任预算处处长。
   刘在任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处长期间,于2001年12月10日擅自用总社结算中心公章与北京某集团公司私下签订借款《协议书》 自2001年12月18日起至2004年7月27日共两年七个月期间,陆续借款给北京某集团公司27笔,总额39613.1万元。其中,2004年1月财会部收缴刘林祥保管的印鉴后,刘利用事先盖好章预留的5张支票继续借出6350万元。至2007年11月7日,经总社全力追缴,已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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