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供销经字﹝2012﹞28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以下简称国办49号文件),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意义的认识
    (一)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是供销合作社的主营业务和优势资源。几十年来,供销合作社一直致力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和业务拓展,为支援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近年来,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在国家循环经济、城市矿产、城市回收体系试点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2000多家,回收网点15万多个,从业人员100多万人,年回收总额达1500亿元。系统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15个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中占8个,在22个城市矿产试点中占4个,在商务部55个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中占38个。培育出了一批国家级和区域级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龙头企业,为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国办49号文件为供销合作社加快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机遇。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虽然有较好的基础,但也存在着基础薄弱、设施陈旧、加工处理技术落后、企业小而散、规划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有较大差距。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是国家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层面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的战略定位,对于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缓解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优势,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提出了更高要求。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要求。按照国办49号文件要求,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领域的传统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推进、加强联合、有效整合、改造和提升系统现有回收利用网络资源,进一步巩固回收基础、扩大加工能力、提升技术水平、做强龙头企业、完善行业管理、推进产业化进程,尽快形成村镇和城市社区有回收网点、重要集散地有分拣中心、资源富集区有产业园区的一体化网络体系,在建立我国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主要目标。经过努力,到 “十二五”末,全系统废旧商品回收总额占全社会回收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在80%以上的城市社区设立规范化的回收站点,80%以上的废旧商品实现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培育年收入超50亿元的大型龙头企业10家,建立功能齐备、设施先进的废旧商品集散市场1000个。基本构建起基础回收网络、分拣加工中心或集散市场与产业基地三级层次分明,回收、加工、利用三个环节有机链接,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高效利用、生态环保的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现代回收利用体系。
    三、重点任务
   (五)加强基层回收网点建设。结合各地城乡社区建设、环境治理和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网点建设,有重点有步骤地展开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建设。对现有的回收站点进行标准化改造,实施规范化经营;在网络薄弱和网点空白的地区,通过新建或依托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对现有的社会回收站点、个体经营者等采取收购、加盟、租赁、兴办专业合作社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整合,夯实回收网络的基础,扩大回收网络的覆盖面。
   (六)大力发展集散市场。发展专业化的废旧商品集散市场或分拣中心,提高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的集约化程度,打造对接产业上下游的服务平台。对现有的600多家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先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提升分拣集散功能。同时,根据区域分布和市场需求,规划新建一批集散市场或整合一批社会资源。有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要牵头建设专业化的废旧商品集散市场或分拣中心,地(市)级以上的供销合作社要牵头建设区域性的集散市场或加工交易中心。同时,发挥中心城市供销合作社辐射带动作用,依托现有的物流运输力量和经营队伍,建立废旧商品物流配送系统。
   (七)加强综合利用产业园区建设。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在有条件的重点经济区域内,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产业园区,引导供销合作社及社会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进入园区或基地,集聚发展。积极与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规模化利用基地有效衔接,继续加大力量,将全系统已列入国家试点的产业园区和区域性集散市场等项目建设成为技术装备先进、综合加工利用水平高的产业园区,率先带动国内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产业集群升级。
   (八)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破行政区划和内部层级界限,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平台,全面推进系统内资源整合,加强同业经营企业的纵向整合与横向联合,促进优势资源进一步向骨干企业集中,尽快培育形成一批回收网络全、产业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依托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联合合作、融资重组;支持龙头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引进国际先进的行业理念、技术设备、工艺流程,努力在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上取得突破,通过内部研发储备和对外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做精做强优势主营业务,加快做强做大步伐。
   (九)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系统科研院所和企业的集群研发优势,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提升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的现代化水平。积极引进和采用先进装备、技术和管理模式,大力推广精细分拣加工技术,加快进行分拣加工环节的技术升级改造。在集散市场、分拣中心,按回收能力配置机械化分拣分选设备,减少手工作业,做好废旧商品加工预处理,提高出场原料的技术等级,降低利废企业再加工成本。在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作业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集中实行无害化处理,消除二次污染。
   (十)加快回收方式和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在线回收、上门回收、集中回收等新型废旧商品回收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废旧商品专业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方便社区居民处理废旧电器等废旧商品。回收企业要积极建立与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废旧商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探索与军队、铁路、电力等特殊行业废旧商品回收的合作模式。大胆尝试预约回收和交易、押金回收、以旧换新、设置自动有偿回收机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已经取得电子废弃物和废旧汽车拆解等资质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连锁经营。
   (十一)做好重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在做好现有经营品种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业务领域,扩大废旧商品的回收品种,提高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汽车及废旧机电设备、废旧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铅酸电池、废弃节能灯等重点废旧商品的回收率。
   (十二)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履行行业自律、信息沟通和反映诉求职能。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生产经营评价指标和统计体系,实时掌握废旧商品行业运行状况,为废旧商品行业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重大意义,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成立了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供销合作社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动力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和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十四)强化业务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十二五”发展规划。总社将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综合业绩考核范围,并及时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和推广的力度。
   (十五)争取政策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抓住贯彻国办49号文件的机遇,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把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到当地总体建设规划中去;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发改、财政、国土、工信、税务、环保、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利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现有“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矿产”和商务部回收体系建设三大试点工程的政策支持,并努力争取各级地方财政政策资金支持。总社“新网工程”将逐步增加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支持比例。
   (十六)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总社作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承担相关的职责和义务。各级供销合作社也要积极加入当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门协调机制,反映系统的意见和呼声,影响和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的网点、网站、报纸等媒介,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的宣传和推广,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全社会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利用良好氛围的形成。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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