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销经字〔2012〕29号

作者:投资管理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理事会第56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项目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系统项目建设,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库是指由总社负责建设和管理的项目库,所称项目是指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法人主体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设置、合理排序、滚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总社建立项目库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经济发展与改革部为总社项目库管理部门,相关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章 项目库设立
第五条 项目库中项目由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供销集团以及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推荐。
第六条  根据建设阶段、行业领域、资金渠道、投资规模等不同角度和相应标准,项目库中项目划分为相应类别。
第七条  按项目建设阶段划分,包括培育项目、拟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
前款所称培育项目,是指处于项目建议书阶段,未来3年内计划建设的项目;所称拟开工项目,是指下一年度可开工建设的项目;所称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所称建成项目,是指已建成投产交付使用的项目
第八条  按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划分,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供销合作社主要经营服务领域项目;种植养殖业、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供销合作社拓展领域项目。
第九条 按项目资金渠道划分,包括“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等中央财政专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财政支持项目,利用外资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等。
第十条 按项目投资规模划分,包括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
第十一条  对推荐入库项目总社经过论证、审核程序后,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第十二条 优先排序参考因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方向;
(二)服务“三农”宗旨突出;
(三)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
(四)影响力、带动力强;
(五)科技含量高,品牌优势明显;
(六)地方支持,配套政策完善。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库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库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项目库建设规划与制度;
(二)组织项目库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入库
项目进行汇总、审核、排序;
(三)负责项目库数据更新;
(四)组织对入库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五)对重点项目进行调度。
第十四条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供销集团及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对推荐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总社,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库项目每年两次集中申报入库,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十六条 每年2月份和8月份,总社对项目库信息进行更新,并做动态分析和研究。
第十七条 项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以统一开发的专用软件平台为支撑。
第十八条 项目库分析、研究与论证,根据需要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第四章 项目库使用
第十九条  在项目库分析研究基础上,形成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动态目标,作为确定年度投资方向和重点、争取国家政策和投资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库分析和排序,确定系统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重点建设项目,总社向中央部门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予以推荐,争取列入中央和地方重点工程,并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入库项目范围、数量、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社及时向推荐单位进行反馈并指导改进。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与总社相关专项项目库建设形成互联互通。“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等专项扶持项目,优先从入库项目中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供销集团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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