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提出“十二五”末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京津地下水资源费为4元

作者:朱剑红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数据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制图:张芳曼

  针对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

  《通知》提出了到“十二五”末,各地区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的水平。其中,北京和天津地区的征收标准远远高于其他省市,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1.6元和4元。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各地要认真落实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尽快制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办法。

  (责任编辑:高徽)
 

 打印文章 查看/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