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的通知

供销法字〔2013〕1号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已于2013年1月6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届理事会第7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制定《备案办法》,是加强对成员社章程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成员社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按照要求做好章程报备工作。尚未制定章程的成员社,要抓紧研究制定章程,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附件:成员社章程备案格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3年1月10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成员社章程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社章程,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及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成员单位章程。

  第三条 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成员社章程备案工作,作为总社备案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核监督职责。

  第四条 成员社章程经履行相关程序通过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总社备案。

  成员社章程制定(包括修改)过程中,可以事先征求总社备案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报送成员社章程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成员社章程文本和说明(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六条 总社备案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成员社章程,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其相关规定;

  (三)内容是否适当。

  第七条 经审核,成员社章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总社备案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成员社。

  经审核,成员社章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总社备案部门建议成员社自行纠正。成员社自行纠正后,重新向总社备案。

  对成员社章程在制定技术上的问题,总社备案部门可以提出建议,由成员社自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不按时报送备案的,总社备案部门应当通知成员社,限期报送;限期内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成员社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备案制度,对其成员社制定的章程进行审核监督,维护供销合作社基本制度的统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通过的成员社章程,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总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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