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李丽辉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财政部、商务部近日出台《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各省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以下项目的建设、改造和发展:

  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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