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制定《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制定《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编者按:当前,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正处于大发展、大建设时期,加强社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是确保社有企业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推动供销社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近期,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纪委在贯彻执行《甘肃省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试行)》过程中,结合省社直属企业实际,制定下发《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规范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了企业科学发展。现将《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予以转发,供参考。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省社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甘肃省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省社直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社直属独资企业、社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社有资本参股企业中对社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社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    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社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作假账、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或者隐瞒、虚报财务数据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省社批准,擅自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和住房补贴、津贴等福利待遇,或将社有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侵蚀社有资产权益;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按规定报经省社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违反规定长期向外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出借企业车辆等社有资产;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社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现金、股票、股权、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
    (四)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请托人出资,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投资,或者通过赌博等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五)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得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六)利用企业并购、重组、定向增资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七)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八)将企业在经济往来中所得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    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给企业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九)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社有资产出让、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在本企业、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报销应由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用公款支付应由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自己所任职的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在离职、离岗、退休或退养后三年内,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利用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社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八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注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
    利益;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三)违反有关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
(四) 参与赌博;
(五) 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劳动用工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谋取私利或者挪用职工社保、住房基金、企业年金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暗箱操作、显失公平,在生产经营中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身心健康,以及其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商业诚信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省社直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构人员配备齐全、职能任务分工明确、责任监督落实到位的制约保障机制,保证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省社直属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省社直属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及时报告省社,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社直属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应当将民主管理、职务消费制度建设情况和企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报省社备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省社纪委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检举和控告的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符合函询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社党委办公室和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省社审计处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审计结果的运用、落实和反馈机制,审计结果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并记入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档案。建立健全纪检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当及时将审计结果通报省社纪委。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受到警示谈话的,减发20%;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减发50%;受到降职处理的,减发70%;受到免职处理的,全部扣发。
    第十八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谋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的领导
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省社直属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除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省社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亦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社直属各企业,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社纪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省社直属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社纪委会同省社党委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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