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五届六次、七次理事会议精神,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供销合作社工作业绩,激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推进供销合作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现代流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总社决定对各地供销合作社2013年综合业绩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分两组进行考核:一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一组是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
二、考核指标
省级社与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考核指标设置都分五大类,共150分,但具体指标设置不同。根据总社今年工作重点,对省级社的考核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考核指标与去年相同,但个别指标名称根据新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报告进行了调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1、主要经济指标(总分45分):销售(12分)、利润(12分)、资产总额增长率(5分)、所有者权益(12分)、基层社经营(4分)。
2、“新网工程”建设指标(总分35分):连锁经营(17分)、农产品流通(12分)、再生资源回收(6分)。
3、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指标(总分35分):省、市、县级联合社理、监事会设置比例(2分)、基层社(8分)、农民专业合作社(11分)、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8分)、各类协会(6分)。
4、社有企业发展指标(总分25分):销售净利率(7分)、净资产收益率(7分)、其他业务(除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营业收入增长率(6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5分)。
5、保障指标(总分10分):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6分)、省级社基层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分)、被总社《信息》采纳的信息数量(1分)、本系统企业、专业合作社拥有著名商标个数(1分)。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
1、主要经济指标(总分50分):销售总额(16分)、利润总额(16分)、资产总额(6分)、所有者权益(12分)。
2、“新网工程”建设指标(总分40分):连锁网点(8分)、连锁销售额(12分)、农产品流通(12分)、再生资源回收(8分)。
3、组织体系建设指标(总分20分):市、县级联合社理、监事会设置比例(2分)、基层社(4分)、农民专业合作社(4分)、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4分)、各类专业行业协会(4分)、市、县级牵头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比例(协会)(2分)。
4、社有企业发展指标(总分30分):销售净利率(8分)、净资产收益率(8分)、其他业务(除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营业收入增长率(8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6分)。
5、保障指标(总分10分):2011-2013年市级政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发文数(2分)、2011-2013年市级政府给予供销合作社专项发展资金(5分)、被总社《信息》采纳的信息数量(1分)、本系统企业、专业合作社拥有著名商标个数(2分)。
考核指标设置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认真填报《2013年综合业绩考核指标上报数据表》(见附件2)。
(二)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三)数据要以统计报表、财务指标电讯报告为依据,填报单位要对所填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请务必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并报送总社。
(五)本系统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考核时降低奖励等次。
四、考核表彰
对综合业绩优胜单位,总社将进行表彰,同时将表彰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联系人:乔小鹏
联系电话(传真):010-66050543
电子邮箱:zzccoo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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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邮编10080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