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五届六次、七次理事会议精神,按照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总社决定继续开展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并要求如下:
一、精心组织开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
示范社建设是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2013年,总社拟新选择400家发展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社,推动其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以此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质量完成2013年示范社建设工作。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加快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推动示范社加强建设,将其打造成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标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促进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参与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
(一)壮大发展规模。通过政策引导、强化服务、健全利益机制,吸引更多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努力提高农民入社率。引导示范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提升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带形成。
(二)提升经营水平。引导示范社按照农产品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品牌产品,开展相关认证。推动在生产合作基础上,逐步向加工、流通领域延伸,实现产加销一体化发展。
(三)加强规范管理。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进行返还分配,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户和普通社员的利益关系。
(四)推动创新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充分发挥技术、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有条件的示范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缓解社员开展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与服务
(一)积极协调争取相关政策。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将继续重点扶持示范社,支持建设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动植物检疫设施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资金支持示范社发展,主动同工商、税务、水利、农业、质检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指导帮助示范社争取承担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为示范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流通网络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对示范社产品,进入供销合作社的连锁超市,免收入场费或管理费。要通过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方式,宣传和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品牌,扩大社会知名度。要积极打造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销售渠道。
(三)认真开展培训和信息工作。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普及合作社法、财务管理、内部运营、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切实提高示范社管理层的经营水平和社员的业务素质。搭建示范社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农产品价格、购销商情、农技推广等各类信息。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申报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见附件1)进行申报。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认真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产品介绍、合作社及产品照片电子版上报省级供销合作社。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初审工作,并进行推荐排序,于2013610日前将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及其他材料上报总社。
(二)及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尤其是示范社建设情况进行总结,阐明所采取的工作措施、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并填报“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于610日前上报总社。
(三)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典型
每个省(区、市)推荐3-5家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水平高、服务功能强的示范社典型,对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610日前上报总社,字数2000左右。
人:乔小鹏 褚世炯
     话:010-66050543  66052674
    真:010-66050543
电子邮箱:zzccoop@163.com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
作总社合作指导部
    编:100801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3514   

 

 

 

 

 

 

 

附件1
 
 
一、基本要求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
2、入社农户3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3、年实现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5、已被认定为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参加评选。
二、规范化管理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制订了章程,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4、按照章程规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
5、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7、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标准化生产
1、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品牌化经营
1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专业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五、市场化对接
1、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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