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33.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有何规定

作者: 来源:法制处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循以下经营规则:

第一,必须符合工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四,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促进政策。如,《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187号)指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及加工利用重点项目给予投资配套资金和贷款贴息支持,并在土地使用、融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扶持。《循环经济促进法》设专章规定了激励措施,如,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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