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主管社团: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依法确认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对于明晰产权主体,强化产权意识,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好《办法》,推进产权登记工作;事业单位要做所办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摸底清查工作,夯实办理产权登记工作的基础。
二、登记范围:
(一)总社直属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三)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再出资设立的各级企业;
(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五)事业单位所办的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办企业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详见附件),按规定审核并出具意见,于2014年6月30日前上报总社。
四、此次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事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界定、资产划转、产权转让、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等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如未按规定出具《产权登记证》,将不予受理。
五、产权登记相关工作材料可通过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下载,我们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时更新相关内容。
联系人:盛旖玲
联系电话:010-6605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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