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指导意见》(供销厅科字〔2011〕46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确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单位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1〕47号)的要求,经专家组评审验收认为,经过三年建设,列入建设计划单位的6所院校均按要求完成了建设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达到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标准。经研究决定,确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等6所院校(见附件)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希望各院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紧紧围绕供销合作社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突显行业办学特色,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服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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