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的合作社思想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4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出现在全国各地。胡锦涛非常关注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这一新生事物。2008年9月8日至10日,胡锦涛在河南考察工作期间,专门到焦作市博爱县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在博爱县海林葡萄专业合作社,胡锦涛向合作社负责人询问合作社的生产组织、技术服务、产品销售、内部管理等情况。胡锦涛表示,实践证明,在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希望大家继续探索,更好地把农民组织起来,给农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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