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3-2014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中青联发〔2014〕28号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委)、供销合作社,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及院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中央企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党委宣传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供销合作社:

  根据《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和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铁路总公司等18家单位决定联合开展2013—2014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1.为适应拓展活动领域的要求,激发基层创建热情,适当增加本届分配名额。

  2.申报集体须符合《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按要求完成前期创建报备工作(本届评选宝贝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3.适当提高新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比例,原则上推报集体中往届全国青年文明号占比不多于40%。

  4.鼓励拓展新领域,原则上省级地方团组织推报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创建集体占比不低于15%。

  二、评选标准

  1.集体符合《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效益等方面表现优良,在本行业、本地区有示范性和代表性;

  2.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活动生动有形、创建成效明显、社会反响良好;

  3.共青团组织健全,青年工作富有活力,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显著,积极参与区域化团建、青年创业就业等全团重点工作。

  三、评选范围

  团中央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住建、交通运输(含快递)、水利、商务、卫生计生、央企、海关、税务、工商(含个私协)、质检、新闻出版广电、旅游、供销、铁道联合开展评选,名额分配、遴选考察、公示推报等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负责,遴选考察须征求省级地方团委意见或联合实施。

  自本届起,快递行业评选工作由国家邮政局在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由交通运输部归口推报。个私协系统评选工作由个私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下组织实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归口推报。

  四、名额分配

  1.在名额增加总量限定的前提下,参考各行业(系统)创建基础和日常管理情况,以各行业(系统)上届分配名额为基数,确定名额调整的比例和数量。

  2.届期内新启动创建工作的行业(系统),参照以往工作惯例和已有创建基础进行名额分配。

  3.为鼓励各地方、各行业(系统)推报新媒体、海外机构或新兴领域的青年集体,以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事件中涌现的优秀青年集体,各地方、各行业(系统)可在分配名额之外推报1-2个上述集体,条件可以放宽至市(地,州)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且不受报备条件限制,按归口原则与其他集体一并上报(需在推报名单中注明为“特别推荐集体”)。

  五、工作要求

  1.申报集体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向活动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自申报之日起需将集体基本情况、创建情况、申报状态、全国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及电子信箱等信息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申报集体提交纸质材料时,需同步录入“青年文明号网络办公协同系统”的“申评材料”。

  2.各行业(系统)需严格审核、认真遴选,确保推优质量。要通过查阅台账、实地考察、征询意见等途径,全面了解集体工作业绩、日常创建、社会评价、团建工作等情况。鼓励探索差额推优、公开竞争等评选机制。

  3.各成员单位和支持单位需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推报名单(加盖行业管理部门公章,含电子版)、各集体申报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各集体创建材料(2000字以上,含电子版)等一并报送至组委会办公室。超期未按要求完成推报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名额。


  附件:

  1.2013—2014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名额分配表

  2.2013—2014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旅游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打印文章 查看/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