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五届十次理事会议精神,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供销合作社工作业绩,进一步推动全系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努力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总社决定对各地供销合作社2015年综合业绩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分两组进行:一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一组是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
二、考核指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1.主要经济发展指标(45分):销售总额(15分)、利润总额(13分)、资产总额增长率(6分)、所有者权益(11分)。
2.服务体系建设指标(40分):农业生产服务(4分)、农产品流通服务(10分)、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8分)、再生资源回收(4分)、电子商务(6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6分)、农村合作金融服务(2分)。
3.组织体系建设指标(35分):基层社(15分)、农民合作社(8分)、供销社联合社(12分)。
4.社有企业发展指标(20分):净资产收益率(7分)、销售净利率(4分)、总资产周转率(4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5分)。
5.保障指标(10分):省级党委政府出台贯彻中央1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3分)、综合改革配套政策资金落实情况(2分)、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2分)、综合改革试点成效(2分)、总社《信息》采用情况(1分)。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
参照省级供销合作社考核指标执行。具体指标分值详见附件。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公益性批发市场:县级以上政府投资、委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的批发市场。
2.农村综合服务社个数增长率:将制定基于农村综合服务社村级覆盖率的计分系数,覆盖率越高,计分系数越大。
3.基层社个数增长率:将制定基于基层社乡镇覆盖率的计分系数,覆盖率越高,计分系数越大。
4.农民合作社个数增长率:将制定基于农民合作社数量占当地合作社比重的计分系数,比重越大,系数越大。
三、有关要求
1.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
2.请各单位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2015年综合业绩考核数据上报表》(见附件)报送总社合作指导部。
3.数据务必真实有效。需文件证明、工商证明和有关报告的,请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4.本系统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考核时降低奖励等次。
四、考核表彰
总社将对综合业绩考核优胜单位进行表彰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联 系 人:程晓霖
电 话:010—66052674
传 真:010—66050570 6605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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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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