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相关部局,各事业单位、主管社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新要求,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转发你们,请高度重视并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二、公开范围及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三、公开渠道
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