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15〕57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

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3〕42号)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工作部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开展2015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改造自我、服务农民”为主线,加大基层组织建设力度,坚持提质和扩面相结合,在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覆盖率的同时,加快建设一批经济实力强、体制机制活、服务水平高的县级社、基层社、农民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带动全系统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快发展,为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安排

(一)创建百强县级社。从组织体系建设、流通网络构建、社有企业发展、经营服务创新等方面综合考虑,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组织基础牢、服务水平高、农民评价好的县级社,带动全系统县级社全面发展,做大做强。

(二)创建基层社标杆社。培育一批基层社标杆社,指导其进一步密切与农民的组织和经济联系,不断增强经营服务能力,带动全系统基层社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

(三)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培育600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引领全系统农民合作社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市场化运营,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经济实力,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四)创建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评定与划分》有关规定,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工作,带动全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又好又快发展,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申报条件见附件1)填写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申报单位工作总结(电子版,2000字以内),以及5张以上照片(电子版,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报送省级社。其中,已评定为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2.初审及评定。省级社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排序后,将排序结果和申报单位材料一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总社。总社将对申报单位及资料按照标准进行严格评定,并在中国供销合作网进行公示。

(二)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

省级社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评定与划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评定工作,其中五星级社由省级社创建,四星级社由市级社创建,三星级社由县级社创建。各省级社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2015年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评定结果报送总社。已评定的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不得重复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社要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总社将对入选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合条件的单位取消其相关称号,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各级联合社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对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联系人:江  颖

电话:010—66053292(兼传真),15210960671

电子邮箱:  zzccoop@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

邮    编:100801

 

附件:1. 创建单位申报条件

      2. 创建单位申报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51218

 

附件1:

 

创建单位申报条件

 

一、百强县级社申报条件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落实总社各项工作部署,能够很好完成上级社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2015年销售总额10亿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截至2015年底,所有者权益1亿元以上。

3.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对当地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扎实,富有进取精神,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基层社乡镇覆盖率90%以上,农村综合服务社乡村覆盖率75%以上,领办农民合作社60个以上。

5.具有较强的流通服务功能,有效开展农业社会化系列服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和农村电子商务。

6.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基层社标杆社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

2.建立了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2015年度销售总额4000万元以上,2013—2015年连续三年实现盈利。

4.至少领办5家农民合作社,发展10家农村综合服务社,牵头组建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5.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两年以上。

2.入社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3.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5.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建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以上。

6.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8.运用电子商务开展产品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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