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015年度企业年报工作已于2016年1月1日启动,2015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年报。2016年6月30日前未依法报送年报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和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年报是企业对社会上交的诚信业绩单,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积累社会信用的过程。企业应当主动、尽早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让自己的信用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和检验,积累自身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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