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1月16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完善经营网络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三牧”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牧服务能力为根本,加快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基本建成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民生活服务体系、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成为组织机构相对健全、服务网络基本完善、与农牧民联结更加紧密、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市场化运行更加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推进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牧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加快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创新农牧业生产服务方式。面向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牧业,推进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农牧业生产全程服务延伸。以涉农涉牧企业、基层社和专业合作社为依托,采取土地草场流转、土地牲畜托管等方式,积极参与和开展耕、种、养、管、收、加、销等全程“保姆式”、“菜单式”服务,推动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四)强化农牧区综合服务社建设。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牧区综合服务社。把农牧区综合服务社建设与“三基”建设、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到2020年在全省建设200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为乡村居民提供农资、日用消费品供应和农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提供文体娱乐、就业培训、集体活动场所,代办邮政快递、电信缴费、电费收取、金融服务等多样化服务,满足乡村居民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积极鼓励和引导村级服务社,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型服务业,积极开展职业农民培训。

(五)规范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紧紧围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合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更多的农牧民开展合作经营。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引导,强化财务会计、技术培训、产品销售、政策咨询、业务拓展、法律维权等全方位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发展区域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围绕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力争五年全省培育300个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供销合作社示范社。

(六)探索农牧区合作金融服务。积极借鉴扶贫互助资金发展模式,稳步推进农牧区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建设,稳步发展农牧区资金互助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牧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试点发起或参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进一步健全“三农三牧”金融服务体系。同时,强化金融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加快农牧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七)转变农资供应服务方式。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生产作业服务、产品加工服务、市场营销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联合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着力为农牧民、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大户等经营主体,提供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农牧业生产技术。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技术服务中心建设,为农牧民提供技术培训、农资供应、药械租赁、施肥施药等统一服务。

(八)提升农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大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市场建设力度,在特色农畜产品主产区建设一批经营规模大、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交易市场,实现农畜产品就地出售与转运。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积极参与政府控股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管护。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等设施建设,在城市社区大力发展社区菜店、土产店、直销店等农畜产品零售网点,形成规范化、便利化的市场终端,逐步构建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有机联动的农畜产品流通网络。

(九)增强日用消费品供应服务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整合农牧区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采取龙头企业带动、基层社主导、村级综合服务社参与的发展模式,建设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大村有便民店的服务网络,促进农牧区消费升级,优化农牧区消费环境。

(十)强化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牧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建立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推进回收利用企业向园区集中,打造集回收、交易、加工、服务于一体的再生资源产业链条,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城乡环境改善。

(十一)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根植农牧区、贴近农牧民的优势,依托全国供销总社“供销e家”,建立省级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供销合作社”计划。鼓励和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农牧区电子商务,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全力打造“网上供销社”。

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和建设

(十二)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和建设。西宁、海东等供销合作社发展相对较好地区,积极鼓励和引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向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多领域、全方位服务转变,特别要引导经济实力强的基层社拓展服务领域,发展生产、供销、消费、信用合作,加快建成以农牧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弱的基层社,采取社会资本投资、社有企业带动、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恢复发展经营服务业务,密切与农牧民的联系;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基层社空白地区,采取多元化、多方式创办基层社,使基层供销合作社覆盖90%以上的乡镇。海南、海北、海西、黄南州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按经济区域恢复、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使基层社服务覆盖50%以上的乡镇。玉树、果洛州按经济区域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使基层社服务覆盖30%以上乡镇。

(十三)强化基层社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全面推进基层社与农牧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和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牧民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入社,与农牧民建立利益共同体,打造集自主经营实体、专业合作主体、为农牧服务载体为一体的新型基层社。加强基层社内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牧区能人入社参选,鼓励县联社干部兼任基层社主任。规范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十四)加大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力度。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实施的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在清产核资,明确界定基层社产权的基础上,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县级联社持有和管护,基层社使用。

五、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十五)健全完善联合社组织。已独立设置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地区,要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并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相关机构实行挂牌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和条件,可实行挂牌或独立设置机构。落实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改革所需编制从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调剂,逐步落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的空缺编制,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主要采取面向社会进行考录方式进人,对一些专业性较强以及急需的高、精、尖稀有人才,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方式面向全国进行招聘。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六)切实发挥联合社职能作用。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集管理型、经营型、服务型于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履行好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职责。省级和市(州)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对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改革发展、业绩考核等多项职能,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社合作社资源,针对基层社产权模糊、机制不活、管理不顺等问题,界定产权,同时采取不同的资产经营模式,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和建设,搞好服务网点建设,打造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十七)密切联合社层级关系。各级联合社要引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强化联合与合作,形成整体合力。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州)、县(市、区)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牧服务。探索各级联合社之间相互投资、相互参股,密切业务、经济和层级联系。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责任,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

(十八)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各级联合社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牧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推进社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理顺社企关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联合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社有资产运营公司,按照理事会授权,做实各级联合社在各类企业的股权,管理运营社有资产。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特殊股权管理、委派股权代表等办法,探索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十九)推进社有企业融合发展。深化社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牧服务实力。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着力建设和培育一批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的龙头企业。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设置“防火墙”、“隔离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加强化肥、农药、边销茶等储备商品监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鼓励社有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牧业科技推广等项目。允许上级社争取到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和所属企业。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牧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民的理念,加强对供销社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系统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要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加强督查和考核,定期对综合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估,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一)加大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改革改制中,原以行政划拨取得的权属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由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因公共服务征收供销合作社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先补后征的原则,以等值的房屋和土地置换。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名称中使用“供销”字样。省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对供销合作社基层发展、“新网工程”建设、电子商务及冷链配送等方面给予支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化肥、农药、边销茶等重要商品储备。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对各级联合社机关,当地财政部门要按同类性质单位经费标准安排部门预算。

(二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及广大干部职工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综合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巩固和扩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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