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的通知

供销办发明电合字〔2016〕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2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
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的通知

供销办发明电合字〔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67号)要求,现就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评选表彰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

(一)先进单位。参评对象为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及供销合作社主管的社会团体。

(二)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在法治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先进工作者。参评对象为从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将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制定本单位“六五”普法规划,年度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2.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党委(党组)中心组坚持集体学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学法积极性,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得到有力推进。

3.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4.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单位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六五”普法期间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本单位没有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发生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先进个人

1.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成绩明显。

2.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3.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运用水平。

4.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积极主动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做出重要贡献。

5.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三)先进工作者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方针政策,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成绩明显。

2.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做出突出成绩。

3.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工作,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

4.工作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开展调查研究,积极运用理论指导实践。

三、评选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按照评选条件,负责组织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经总社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提出拟推荐名单报审后,在总社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报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审批。

(二)由于表彰名额有限,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结合本系统法治工作开展情况,自愿民主推荐1个先进单位,1名先进个人或者先进工作者。

(三)推荐重点要面向基层和普法依法治理一线。先进单位参评范围一般为司局级以下单位;先进个人评选中,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四)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指导推荐单位、推荐个人认真填写审批表,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电子版从总社网站www.chinacoop.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下载。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各一式3份,务必于201639日前报送总社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梁雪冰 

联系电话:010-66050129 

    真:010-66050570

E-maillawoffice315@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办公室)法制工作处

   编:100801

附件:1.审批表填写说明

      2.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审批表

       3.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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