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16〕16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16〕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本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经营方式正发生深刻变化,农民文化、物质需求升级加快,迫切需要发展综合配套、高效便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实惠便利的生活服务。

  近年来,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服务“三农”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功能定位不够清晰、组织体系不够完整、管理体制不顺、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快本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意义重大。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本市“三农”工作大局,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大力推进服务体系、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经营体系改革创新,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高效、城乡并举的运行机制,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都市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本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服务能力。

  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与“三农”联结更紧密、为城乡居民提供服务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机制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成为服务“三农”、服务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进服务体系创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1.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快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主动承接政府委托和购买的涉农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专项托管服务,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要完善农资连锁网络,拓展农业全产业链服务,建设高标准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和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加强与农技推广服务对接,积极开展植保服务、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粮食收储服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业务活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用好供销合作社资源,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和乡村旅游。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农药、大宗农产品等重要商品的市级收储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本市粮油经营企业融合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供销总社牵头,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2.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拓展农产品商贸集散综合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推广供销合作社在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整合城乡网点资源,发展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直供店、网上菜市场和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形成安全、高效、可靠的城乡现代农产品流通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供销总社配合)

3.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参与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提升服务农村水平。继续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工程。顺应消费升级变化,加快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发展农村社区商业设施建设,保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本市农村社区商业经营服务的主导地位。推进运用互联网技术改造商品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整合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参与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和报废机动车拆解基地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社会养老、家政服务,探索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社会化配套服务,拓展服务农民新领域。(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供销总社、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4.参与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体系。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组织体系和渠道优势,参与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促进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有序规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帮助农民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农民财产性收益,为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服务。(市农委、市金融办牵头,市供销总社配合)

  (二)推进组织体系创新,更好发挥系统整体优势

  1.完善规范组织体系和运营机制。健全市供销总社、区县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三级组织体系,完善上下贯通、协调运转的运行机制,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市供销总社牵头,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2.创新发展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传统基层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模式,逐步将基层供销社与专业合作社建成充满活力、运行规范、与农民利益休戚相关的共同体。坚持开放办社,积极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发展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市供销总社牵头,市农委、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供销合作社通过出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方式,继续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的产销合作关系,探索发展股份合作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市供销总社牵头,市农委、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三)推进管理体系创新,更好履行行业指导职责

  1.理顺管理体系。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供销合作社章程进行运作和管理,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管理体制。区县供销合作社由区县政府领导,同时接受上级社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行业管理和事业发展。对组织体系和资产不完整、功能弱化的涉农地区供销合作社,由相关区县政府恢复其机构和职能。妥善解决部分供销合作社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问题,理顺关系,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市供销总社、相关区县政府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2.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于集体财产,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依法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对改变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隶属关系的、将供销合作社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应当予以纠正。区县供销合作社整建制变动或总体性资产变动,须经上级社批准。下级社重大资产运作,须向上级社备案。下级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上级社持有和管护,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市供销总社牵头,市国资委、区县政府配合)

  3.加强行业指导。市、区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贯彻落实上级社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要积极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区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主要负责人的换届选举应当听取上级社意见。建立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的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下级社对上级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市供销总社负责)

  (四)推进经营体系创新,更好提升综合竞争力

  1.推进社有企业改革。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借鉴国资国企改革经验,坚持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形成权责明确的社有企业管控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升社有企业影响力和行业地位。(市供销总社负责)

  2.加快社有企业创新转型。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加快转型步伐,积极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和涉农金融服务等领域。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电子商务平台搭建为契机,加快本市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网点的信息化改造,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企业,拓展网络消费市场,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涉农合作金融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市供销总社牵头,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配合)

  3.推进社有企业联合发展。鼓励各层级社有企业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打造符合本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特点的社有资本运营平台,推进本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资源整合,实现社有资本跨区域、跨层级流动。(市供销总社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5年4月至12月)。制定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完成报批手续。

  (二)实施方案阶段(2016年至2019年)。全面推进本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落实各项改革举措,逐步落实支持政策,基本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显著提升本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活力、经济实力和服务“三农”能力。

  四、组织领导和配套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供销总社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供销总社负责。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市国资委牵头)

  (二)加大支持力度

  相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形成改革合力。

  1.对适合供销合作社承担的职责或任务,相关部门可依法授权供销合作社承担。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供销合作社发展项目,由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委、相关区县政府牵头)

  2.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农业社会化惠农服务工程等项目,由财政部门统筹资金予以支持。(市农委、市财政局牵头)

  3.研究设立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基金注资,由市、区县两级供销合作社按照当年社有资产收益不低于20%的比例,投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同时,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增强发展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三农”的能力。(市供销总社牵头,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4.供销合作社系统中的涉农企业,可享受相应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牵头,市农委、市财政局配合)

  5.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市商务委牵头,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供销总社配合)

  6.结合相关规划,统筹安排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用地布局。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按照城市更新等相关规定,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用地的,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7.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协助供销合作社系统妥善处理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附件: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重点工作及分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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