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20163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5号),自201651日起施行。《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销售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还加大了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处罚力度。

(一)对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严格规定。一是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是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是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四是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是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六是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二)明确六类商品不得销售。一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二是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是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四是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是失效、变质的商品;六是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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