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
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六届二次理事会议精神,引导全系统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夯实基层组织基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实现供销合作事业平稳较快发展,努力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总社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201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及考核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分两组进行:一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一组是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
二、考核指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1.主要经济发展指标(45分):销售总额(15分)、利润总额(13分)、资产总额增长率(6分)、所有者权益(11分)。
2.服务体系建设指标(40分):农业生产服务(5分)、农产品流通服务(9分)、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7分)、再生资源回收(4分)、电子商务(7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6分)、农村合作金融服务(2分)。
3.组织体系建设指标(35分):基层社(17分)、农民合作社(8分)、供销社联合社(10分)。
4.社有企业发展指标(20分):净资产收益率(7分)、销售净利率(4分)、总资产周转率(4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5分)。
5.加强领导和推动落实指标(10分):市、县党委政府出台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比例(3分)、基层社获得政府补助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获得政府补助的比重(2分)、省级社设立和使用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情况(1分)、综合改革成效及配套政策落实情况(3分)、总社《信息》采用情况(1分)、改革发展成功经验总结及在系统内推广情况(加分项,最高3分)。
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
参照省级供销合作社考核指标执行。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农村综合服务社个数增长率:将制定基于农村综合服务社村级覆盖率的计分系数,覆盖率越高,计分系数越大。
2.基层社个数增长率:将制定基于基层社乡镇覆盖率的计分系数,覆盖率越高,计分系数越大。
3.农民合作社个数增长率:将制定基于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合作社数量占当地农民合作社比重的计分系数,比重越大,系数越大。
4.改革发展成功经验总结及在系统内推广情况:此项为加分项,获得加分的改革发展经验必须是涉及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和经营服务机制的重大创新举措,经省及省以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机构认可,至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全面推广,且通过内部文件或公开报道在地方乃至全国产生较大积极影响。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三、考核表彰
1.为进一步发挥考核表彰对先进单位的鼓励和对后进单位的鞭策作用,将原来对所有单位进行表彰的办法改为只表彰考核得分60分以上的单位。具体等次划定办法为:9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得分在75—90分(不含90分)的为二等奖,得分在60—75分(不含75分)的为三等奖。总社将包含获奖等次、具体名次和实际得分的表彰决定抄送同级地方党委、政府。
2.参与考核的省级、副省级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违纪违法情况的和本系统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名次。
四、有关要求
1.填报数据务必真实有效。需有关文件、报告等证明材料的,请提供必要的复印件。
2.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
3.请各单位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201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数据上报表》(见附件2)报送总社合作指导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6年3月30日
(联系人:江 颖
电 话:010—66053292 传真:010—66053292 66050570
电子邮箱:zzccoop@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 邮编:100801)
2016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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