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省开展试点工作阶段评估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省开展试点工作阶段评估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16〕34号

 

河北、浙江、山东、广东省供销合作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将于今年底对河北、浙江、山东、广东4个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省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为进一步增强试点省供销合作社的责任感、紧迫感,明确试点时限,强化推进力度,确保按期完成各项试点任务,总社决定对4个试点省开展试点工作阶段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任务清单。试点省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总社批复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内容,对试点任务逐项梳理,制定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清理规范。试点省供销合作社要对照任务清单,针对试点进展情况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对已经完成的试点任务,要总结经验,及时销号,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经验总结和典型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6〕29号)要求,及时向总社报送经验材料。对试点任务进展滞后的,要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督查,加快推进。对试点任务内容有重叠的,要及时进行整合,集中力量推进落实。对试点过程中发现方案设计有欠缺的,要组织试点单位及时调整完善,规范推进落实。对经实践证明确实难以实行的,要及时停止。

三、开展综合评估。试点省供销合作社要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对2014年4月—2016年5月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从推进措施、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问题不足和下一步措施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自评报告。

4个试点省供销合作社要按以上要求抓紧落实,于6月24日前将试点工作自评报告和清理规范结果一并报送总社合作指导部。总社将于6月下旬召开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评估会,对试点省的自评报告和清理规范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联系人:江颖 

电  话:010—66053292(兼传真)

邮  箱:zzccoop@163.com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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