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发〔2016〕13号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8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发〔2016〕13号

(2016年6月23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组织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抢抓机遇,创新发展,着力培育新的发展动能,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开创长春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改革目标。到2020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力争销售总额实现85亿元,利润总额实现1亿元;90%以上的基层社完成分类改造,60%的基层社推进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50家,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到550个,组织网络乡(镇)覆盖率达到100%;配送中心发展到25个,农副产品批发(集贸)市场发展到33处,连锁经营网点发展到1850个,规模以上的社有企业发展到10家,把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是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推进基层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筑牢为农服务根基,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组织得发展的双赢。

  (四)规范建设基层社。强化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逐步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五)分类推进基层社改造。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加快提档升级,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建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专项资金投入、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对已经承包、租赁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基层社网点,以规范经营服务为重点, 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对没有基层社的地区,要按照合作制、开放办社的原则,利用供销合作社无形资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涉农组织及农村能人、经纪人合作,加快创办管理规范的新型基层社。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

  (六)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基层社、龙头企业,采取经营场地、设施、资金投入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种养大户和各类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入社入股,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基层社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发展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发展区域性、综合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七)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统筹整合城乡资源,加快建设以农资超市、日用品超市和庄稼医院(“两超一院”)为主体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活动。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农村综合服务社拓宽服务领域,大力发展生态养生、文体娱乐、养老幼教、休闲观光、就业培训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上发挥作用,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八)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总结完善“供销主导、多方参与、统一运作、合同管理、政府支持”的土地托管服务模式,以涉农企业、基层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售、贮等全程社会化“保姆式”“菜单式”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保险企业积极与供销合作社合作,探索和开展土地托管保险业务。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支持农资龙头企业以连锁、加盟等方式,改造、整合各类农资经营网络资源,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生产作业服务、产品加工服务、市场营销服务有机结合。探索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以信息化为手段,集农资销售、技术指导、测土配方、农民培训等于一体的农业生产服务中心。

  (九)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和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以物流配送、连锁经营为纽带,以县(市、区)配送中心为重点,以乡(镇)、村(屯)连锁超市和便利店为终端,健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五大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的经营服务新格局。强化农产品市场建设,利用基层社闲置场地、自有院落建设各具特色的农村综合集贸市场。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支持各级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进“农超、农企、农校”对接,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便民惠农。

  (十)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依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e家”和其他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建设区域性电商平台和终端信息平台,促进各层级电商平台的互联互通,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加快实施与电子商务相匹配的线下资源改造升级,推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与电商网络平台的对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与邮政“快递下乡”合作,依托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基层网点,共建快递服务中心。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一)稳妥开展农村金融服务。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民生产生活,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依托基层社加强与域内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网点。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投资创办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参股农村商业银行,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按照着力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要求,各级联合社要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资源整合,使之成为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骨干力量、政府宏观调控的可靠力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

  (十二)稳妥推进社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社有企业的功能定位与“三农”的关联度,对于适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有企业,要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和社有资本效率为目标,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经济社会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社有企业改革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要有“防火墙”“隔离带”,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十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算执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员工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社有企业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聘任制度。建立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范社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与核算,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四)推进社有企业联合和重组。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进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采取合并、划转、并购等方式,将优质资源向骨干企业和服务当地主导产业的企业集中,培育核心竞争力,促进主营业务做实做强。围绕产业发展、资源掌控、管理提升等目标,鼓励有实力的社有企业实施跨层级、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联合合作。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开展废旧汽车、废旧家电拆解业务。

  五、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完善行业指导体系

  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强化联合社职责分工,密切联合社层级间的联系,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完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着力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十五)强化联合社职责分工。供销合作社自下而上分基层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落实为农服务职责。市级联合社要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职责,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成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十六)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与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20%以股权形式投入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抓紧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十七)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各级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处置权和收益的分配使用权;社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理事会要依法依规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把控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落实社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逐步从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

  (十八)完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各级联合社要逐步整合社有资产,探索建立集团公司或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注入合作发展基金、企业改革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弥补联合社为农服务经费支出。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十九)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的任务。推进依法依章治社,进一步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市、县(市、区)联合社要在2016年年底前成立监事会。着力推进县级联合社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稳妥开展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试点方案经省供销合作社审批后实施。县级联合社统筹管理和使用基层社因改造、撤销、解散或破产,在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多种方式选拔和引进企业管理、电子商务、合作金融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切实树立起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办好供销合作社。

  (二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财政、农业、商务、民政、发改、人社、工信、国土、住建、环保、科技、工商、文化、体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研究措施,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和工作方案,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积极稳妥推进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试点方案要履行报批手续。

  (二十二)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各级财政要继续在农业综合开发、“新网工程”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等方面对供销合作社给予支持,并适当注资,支持建立本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的各级联合社机关,当地财政部门要按同类性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安排部门预算。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组织参加或承办的重要经贸活动纳入招商引资计划,所需经费在本级招商引资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十三)加大土地、税收、工商政策支持。依据有关政策,支持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重新评估确权办证、补证,供销合作社自建房产办证、划拨土地登记办证等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在改革改制中,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权属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房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确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要征收供销合作社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先补后征的原则,以等值的房屋和土地置换。对前期被政府低价购买或行政划拨无偿占用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销合作社土地,给予货币补偿或以等值土地置换。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按照国家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供销”字样,工商部门对联合社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股权投入到本级社属企业和基层社、供销合作社组建集团公司、供销合作社企业间的重组等行为给予股权变更登记支持,简化程序和手续。

  (二十四)加大干部人事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稳定和推进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编制核定后不得调剂到其他部门使用。保持联合社领导班子稳定,理事会主任的人选产生和调动,要在当地党委常委会议召开前征求上级供销合作社意见。对联合社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支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通过调任、遴选、公考等方式补充所需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二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力量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金融债务、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到位、联合社和社有企业职工欠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非工非农身份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社员股金问题,可由基层社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有关规定,与社员协商自行解决。

  (二十六)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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