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洛发﹝2016﹞8号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8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洛发﹝2016﹞8号

(2016年6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精神,现就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做好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需要。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具有独特优势,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靠得着的为农服务综合性组织。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加快供销合作社自身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经济实力持续增强、结构调整稳步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对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实现我市“四高一强一率先”的奋斗目标,迫切需要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生产服务,迫切需要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农民生活服务。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经济实力、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明显提升,在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带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专业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相对薄弱,社有企业规模偏小,综合服务实力不强,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亟需通过不断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使供销合作社活力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担当起更大责任,成为我市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紧紧围绕我市“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和“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9+2”工作布局为依托,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原则,着力推进联合社、基层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生产需要、适应农民生活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市场取向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创新,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 号)要求,全面参与省委、省政府“五大平台”(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农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四个体系”(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建设,积极创新“五项服务”(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创新农产品流通服务、创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创新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完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治理机制;强化基层社为农服务职能;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组建供销合作集团;基本建成供销合作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到2020 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为农服务方式

  围绕农民生活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需求,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制,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性、可持续性的为农服务体系和惠农流通体系。

  (一)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完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功能。主动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形势,积极开展以土地托管为核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粮食银行、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方式,围绕耕、种、管、收、贮、销、加等农业生产环节,大力推广订单式、承包式、代理式等托管服务模式,以农业服务的规模化推动农业经营的规模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集农资销售、农机服务、测土配方、粮食烘干、技术指导、农民培训、庄稼医院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中心,打造现代化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到2020 年,全市每个乡(镇)都要建成规模化为农服务中心1—2 个。

  (二)创新农村商品流通服务,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优势,完善流通网络,培育流通主体,创新流通方式,大力发展产供销、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形成上下贯通、物畅其流的城乡现代流通体系。加快建设一批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打造一批区域性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大力发展农村超市(便民店),开展日用消费品、烟花爆竹、农业生产资料配送和农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全国一线城市举办名特优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社有资产发展现代物流园区、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和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委托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到2020年,全市供销合作社要建成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50 个、物流园区(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8—10 个,规模化农村超市实现全覆盖。

  (三)创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抢抓国家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政策机遇,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织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实施“互联网+供销”、“互联网+农业服务”计划,结合精准扶贫,整合各类网络资源,构建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对接,完善洛阳市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着力打造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级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物流分拣配送中心,开展农村快件速递服务,解决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依托洛阳市各高校、洛阳市农村电子商务协会、洛阳市农民大学、洛阳市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培养一批懂理论、有能力、会经营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鼓励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子商务从业者或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发展。支持开展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活动。到2020 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总交易额的40%以上。

  (四)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网络。围绕构建现代城镇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各县(市、区)在编制完善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扶贫搬迁安置新村建设规划中,要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在内。到2020 年,初步建成全市供销合作社城乡服务网络。

  (五)创新农村合作金融服务,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探索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各类互助保险业务。选择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农村股权托管、抵押融资等服务。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或发起、入股、设立地方类金融机构的,应及时向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报备。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健全信用体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完善基层社组织体系建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总要求,推进基层社组织体系建设,逐步把基层社打造成为自主经营主体、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三位一体”的新型基层社。

  (一)加快基层社阵地建设。加快基层社分类改造,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全面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综合型示范性基层社。对于薄弱基层社,采取上级社和社有企业帮带、农业经营主体入股投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进行升级改造,将已经承包或租赁的经营网点逐步纳入基层社经营服务体系。在基层社空白地区,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中心社带动等形式,规范创办新型基层社。各县(市、区)要支持基层社阵地建设,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点、全覆盖的要求,建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保证基层社有必要的经营服务场地。允许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入社参选基层社主任、副主任等职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到基层社任职。各级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到2020 年,基层社恢复重建率达到100%。

  (二)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基层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等方式,领办、创办和联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创新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和利益链接机制,构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让农民更多分享增值收益。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把自身的服务优势、经营优势与村“两委”的组织优势、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开展多种多样的生产经营服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领域中的主导作用,牵头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联合发展。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整合各类供给侧资源,开展规模化、系列化服务。到2020年,全市80%以上的基层社都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五、完善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经济支撑。供销合作社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联合合作为手段,创新社有企业经营体制,激发社有企业发展活力,提升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一)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按照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完善社有企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培育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实现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合作转变。加强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社有企业集团化发展,尽快组建洛阳供销合作集团。支持社有企业相互参股,推进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加快社有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合与合作,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盘活社有闲置、低效资产。在对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领域核心控制的前提下,鼓励民营企业、外资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经营。积极推动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上市。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二)拓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领域。支持社有企业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合作,实现基地共建、品牌共创、利益共享。各级政府要依托社有企业,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专业公司,开展农资、日用品统购分销,农产品物流、融资担保、统防统治、农业技术培训等服务。支持社有企业

  参与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服务等项目。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社有企业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再生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全力支持供销社所属企业拓展再生资源业务。坚持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并重,支持社有企业建设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等业务。对社有企业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估、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强化为农服务职能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为农服务的重要枢纽。各级联合社要转变职能,创新运行体制,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具有供销合作社特色的行业指导和经营服务体系,形成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高效的双线运行机制。

  (一)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地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进一步创新联合社用人机制,允许有影响力、带动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通过选拔任用程序,在不领取报酬的前提下,兼任市、县联合社理事会副主任。各级联合社机关编制核定后不得调剂到其他部门使用。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探索实行聘任制试点。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经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的联合社机关人员,允许给予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探索联合社对成员社资产监管办法,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考核机制,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评价机制,上级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级联合社在自愿基础上,可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二)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负责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负责落实监督职能。联合社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建立社有资本经营监管制度,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促使社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和保值增值。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三)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科研开发、农技推广、技能培训、资质认证,参与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自律公约。支持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牢把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方向,扎实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一)建立领导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任务,把中央、省委精神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市深化改革大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系统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机构,着力破解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遇到的难题。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市级以下联合社理事会主任变动、任职,事前要征求上级联合社的意见。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建立完善督导机制,对重点改革任务实行台账管理,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建立健全工作评价机制,对每项改革举措评估问效,对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大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原有对供销合作社的各项政策扶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确保落实到位。对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供应、农机具服务、农民培训、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乡村旅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可按照国家、省相应政策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各级政府购买或剥离出来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可以交由供销合作社承担,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对“新网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电子商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各级政府制定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参照执行。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凡占用、扒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严格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同价补偿的原则补偿。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给予减免。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将供销合作社纳入洛阳市人才引进计划范畴。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权属确定和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自建个人基本帐户以来拖欠的养老保险费,供销合作社统一负责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协商制定中断补缴计划;对依法破产终结前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的,参照破产企业的规定和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核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外部分的缴费。供销合作社企业和职工补缴破产终结前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成于一域与立足全局相结合,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体系支撑与项目带动相结合,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积极有效地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我市的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任务。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强化“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为深化综合改革提供不竭动力。开展形式多样为农服务技能培训,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合作经济理论研究,扩大供销合作社宣传,汇聚改革发展正能量,为我市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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