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随县县委、随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随县发〔2016〕7号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2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中共随县县委 随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随县发〔2016〕7号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发展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推进我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把全县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全面建成“五大平台”“四大体系”,即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和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进服务创新,全面增强服务能力

  1、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 大力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推进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农资供应、工厂化育秧、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烘干收储、加工销售等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由单纯经营性服务向集经营性、公益性服务于一身延伸。努力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贮、销等系列化服务。到2020年,全县供销社签订土地托管服务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40%。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在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方面应优先安排。基层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2、强化农村便民综合服务。继续实施“村级综合服务社提质扩面工程”,按照有“经营性服务、公益性服务、便民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的目标要求,积极发展“三农服务中心”,大力推进信息化改造和农村各类服务资源整合;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活动,发挥村级综合服务社参与网格化管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打造“农民办事不出村”的村级便民综合服务中心和“三农服务中心”。财政部门要支持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其他经营服务网点的建设与发展。

  3、稳步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实施“金融助农工程”,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创新,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惠农金融服务联系点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代理开展互助保险、参与农业保险。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分明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着力推进经营创新,全面提升服务功能

  1、深入推进城乡综合服务网络建设。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健全农副产品、农资、日用消费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等网络。在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建设用地区。在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扶贫搬迁安置新村建设规划时,要把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其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社区和人流集中区域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估、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2、全面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县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在有利于完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试点,提高管理水平、明晰产权、落实债权债务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

  3、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全面启动“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传统产业和经营网点优势,整合资源,引领示范,服务创新,构建以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为依托、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为终端、物流配送体系为支撑的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实现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着力打造具有随县特色的“网上供销社”,不断提高供销合作社行业影响力和主导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产业园区创建和电子商务村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着力推进组织创新,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1、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步伐。加快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着力推进民主办社、开放办社,县联社可吸纳基层社资本进入,逐步把县级供销合作社办成政府主导、农民为主体、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社会自然人等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构建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主体,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两翼,集合作经济组织、社团、企业于一体的县级联合社组织架构。

  2、大力推进基层社改造。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把基层供销社打造为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四位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基层社改制后的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允许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3、认真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启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倍增工程”,牵头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到2020年,全县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面达到100%。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主体登记、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等一系列政策。

  4、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的农产品协会、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各类协会。支持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四)着力推进治理机制创新,增强为农服务综合实力

  1、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县联社要切实履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县域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为农服务体系发展,办成县域范围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社,成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引领者。

  稳定县联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落实依法登记,纳入财政预算。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

  建立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当年社有资产收益予以上交,县财政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注入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县供销合作社抓紧制定全县合作发展基金运行管理办法。

  2、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大力实施“社有企业培育壮大工程”,按照产权清晰,权、债明确的原则,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加大土地、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在农资、棉花、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农村物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等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允许上级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社有企业积极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财政部门给予一定储备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3、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县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认真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要加强监事会建设,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支持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等资本运营平台。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4、创新联合社考核与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综合业绩考核机制,建立年度经济责任目标、为农服务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向成员社所在地政府通报。探索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把成员社对联合社的评价结果作为联合社评价干部、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重视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县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建立督查工作机制。

  (二)加大改革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重大规划、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等工作中,要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领域的骨干地位,建立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长效机制。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加大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留给供销社用于企业职工安置、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改革改制中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的遗留问题,由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解决办法,对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户籍、组织关系等划转到其本人所在社区统一管理。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凡占(征)用、拆除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严格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同价补偿的原则进行。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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