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2016年9月1日—9月30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691日至930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

9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

《意见》明确了七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强规划引导。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编制规划,积极推进“多规合一”。二是丰富产品业态。鼓励开发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民宿、户外运动等乡村休闲度假产品,探索农业主题公园、农业嘉年华、特色小镇、渔人码头等模式。三是改善基础设施。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扶持建设一批休闲农业聚集村、休闲农业园、休闲农业合作社,着力改善基础服务设施。四是推动产业扶贫。支持贫困户发展休闲农业合作社、农家乐和小型采摘园等,重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五是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做好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加大对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的发掘,加强对已认定的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监管,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六是保护传统村落。加强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的保护力度,健全保护管理机制,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和监督。七是培育知名品牌。重点打造点线面结合的休闲农业品牌体系。鼓励各地培育地方品牌。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

93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今后外资企业到中国来,除非经营的是负面清单中的业务,否则都不需要审批,这体现了中国投资环境法制化建设正在加强。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汪洋在全国“互联网+”现代农业工作会议上强调:发挥供销社等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特殊作用

97日,全国“互联网+”现代农业工作会议暨新农民创业创新大会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出席会议并讲话。汪洋强调,农村互联网发展,要对接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民日常生活和农村社会管理,服务农业农村发展。要适应农业特点,接好农村地气,遵循市场和产业发展规律,探索可持续的商业运行模式。要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多层次服务平台,完善物流网络体系。要充分发挥企业和农民主体作用,发挥供销社等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政府要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标准规范、市场监管等,努力创造“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利环境。鼓励基层和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探索,重视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将“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的盆景转化为风景。

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司法解释

9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自201610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情形。一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该标的物错误仍予以执行的除外;三是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或者变卖的;四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是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进行了共性抽象,确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责任构成基础和请求权规范基础。

(三)细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侵权行为范围。细分列举了各类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将违法先予执行予以单列,并将违法行为保全纳入侵权行为范围。

(四)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分别规定了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引入侵犯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

(五)明确了特殊情形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定所有权人以外的财产权益人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因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违法侵权,以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明确了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与赔偿程序的衔接。确定以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一般原则,并列举了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赔偿的五种例外情形。

五、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银监会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913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银监会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755号)。

为加快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发挥其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明确提出:

(一)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拓展面向周边国家的区域大市场,利用港域和边贸优势,形成内外联动的市场新格局。在区域范围内,商品市场规划应统筹考虑资源优势、消费能力和服务范围,适应城市发展要求,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推动实施大型市场规划听证、备案制度。积极推动城市中心区市场功能适度分离,在远郊区配套建设物流园区和加工配送中心。

(二)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对接,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建立商品在线服务平台,加强数字化管理和大数据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互动。探索运用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提升商品市场价值,拓展创新发展空间。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电子结算管理系统。整合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提高市场营运效率。

(三)大力发展智慧物流。鼓励商品市场依托区位和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商贸物流中心、仓储基地和配送中心,引进、培育一批服务优质、运作高效的物流企业,完善运输、装卸、加工等流通设施建设,加快流通设施标准化应用,提高物流科技水平。鼓励建立统一规范的物流信息平台,优化配送流程,提高运行效率。鼓励商品市场与机场、车站、港口、仓储基地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流通节点衔接,开展多式联运,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

(四)加快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倡导品牌营销,鼓励品牌自创,增强市场品牌孵化功能。着力培育商品市场外贸功能,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商品市场进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加快建设国际化商品采购基地。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提升商品市场展会影响力,组织参加国际性展览展示活动。

(五)积极推行定制化服务。加快培育创新主体,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开展商品市场定制化服务。鼓励农产品市场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积极开展农产品订单服务,提高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效率提高。鼓励工业消费品市场根据消费需求开展定制或轻定制服务,大力推行买手制并建立买手制专营店,解决商品低端过剩与高端不足的矛盾。鼓励生产资料市场加强与生产企业对接,开展大宗类商品预售服务;推动整合中小企业对大宗类商品的消费需求,将有效订单组织起来实现规模化按需生产。

六、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9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

(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有序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五)完善退出机制。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

(六)优化市场环境。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优化监管、商事、信用等方面市场环境。

(七)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坚持走开放式发展道路,提升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

(八)完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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