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时报】亲民实惠铸就涉农互助保险

作者:贾泽娟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很多农民想要的保障,商业保险公司很多时候没办法提供,应大胆尝试农业保险的非标准化运营模式,尤其是要重视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在近日举行的2016中国农村保险保障国际论坛暨第六届中国农业保险国际论坛上,不少专家和基层保险业工作者发出了这样的声音。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商业保险,农民并不是热情不高涨,而是在现实中,商业保险在运作中存在保障额度低、理赔难等问题,让农民“想说爱你不容易”。

  反观互助保险,近几年发展的态势却很好,农民的投保热情很高。他们认为互助模式不仅接地气还很务实,是涉农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

  商业保险难满足农业需求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副主任王韩民认为,目前我国的农村商业保险存在“一慢、二难、三低”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慢”指保险的查勘定损太慢;“二难”指损失量化难,赔付难;“三低”指农民知晓程度低、赔付额度低,以及保障程度低。

  他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前几个月的南方水灾导致了一位养猪专业户的110头猪和猪舍遭灾,损失20多万元,最后获得2万多元商业保险赔付,对农民而言,仅获得了10%的赔付。

  “赔付这么少,很多农民都觉得上农业保险没多大必要。灾难来了,赔款不顶用。”王韩民道出了农民的无奈。

  “现在已有6家保险公司进入到五常,但对农民而言可有可无。”中国农民代表黑龙江省五常县新庄党支部书记刘清泉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商业农业保险目前对转移农业风险的作用之微小。

  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保险赔付标准太低。据他介绍,即使水稻绝产,保险赔付就是两三百元钱,这可以解决多大的问题呢?赔付额还不到人工成本的三分之一。

  “商业保险无法满足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但农民对转移风险的愿望非常强烈。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较好地转移农民的风险呢?”

  对此,北京保险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赵立平认为,相互保险具有民主性和自愿性的特征,体现科学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几百年来一直经受着市场的考验,有在市场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同时,由于相互保险更适用于商业保险不能和不愿意进入的领域,应用范围广阔,所以相互保险能够在当前扶贫工作发挥独特的作用。

  涉农互助保险更接地气

  “农业机械这些年在我们国家政策支持下发展很快。去年,随着2.7亿多的农民工离开农村,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现,也因此加速了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以弥补了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国家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巡视员黄延信认为,农业机械这些年为国家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农业机械也有财产和人身的风险。尤其是机手,多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一旦致残对家里的生活将造成很大的影响。

  他表示,农业机械手特别需要保险,但商业保险公司鉴于农机保险技术性强,勘察定损难等问题,所以此类业务基本不做。“正是基于上述现实问题,我们依托农机监理部门开始发展农机互助保险。现在在陕西、湖北、湖南都发展了起来而且势头良好。” 黄延信告诉记者,农机互助保险的产品普遍费率低比较符合农民的需要。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互保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总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排忧解难,这对农民来讲是很有吸引力的。

  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王罗方介绍,该省2013年开始试点农机互助保险,以农机安全协会为平台,依托原有的农机监理队伍设立,设立当年就推广到了98个县,实现保费4700多万元,承担农机安全风险91亿多元,受理事故2500多起。

  “高速发展的农机事业需要农机安全保险,但目前商业保险尚未覆盖这一领域。”王罗方介绍说,目前商业农机保险仅有农机交强险,曾有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机安全领域进行过尝试,但因商业模式的原因以失败告终。由于平台和管理的优势,该省的农机互助保险发展良好,保费平均为276元/单,但最高赔付可达18万元,他认为这是商业保险难以做到的。

  “农民渴望用相对有限的保费获得相对充分的保障,渴望能够掌握保费的运行过程。多层次的商业险的运作,对他们而言是没有办法接受的。”王罗方表示。

  作用凸显但需政策支持

  赵立平认为,未来,相互保险还将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略中将发挥重大作用。“作为发展中国家,扶贫工作毋庸置疑要坚持政府主导,开发式扶贫的方针。但在具体的实践方式上,我们发现通过政府扶贫基金与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扶贫,存在宏观调控与微观主体需求的不匹配。当前保险业开展扶贫工作的重点,应考虑如何引入一种机制,既能适应保险市场,又能承载和发挥政府政策和资金的优势,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提高农村地区和农民的自我造血能力。而科学地发展涉农相互保险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但是,尽管有些区域在农业互助保险方面的试点进程比较顺利,但这种模式是否能持续发展,是否可以在全国进行推广?业内人士认为,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探索。

  王罗方认为,当前农业互助保险持续发展面临的困难在制度设计层面。他认为,互助保险不是商业保险,要按照互助保险的性质和实际发展情况,设定互助保险组织的资质要求,而不是照搬商业保险组织的监管标准。他认为,在精算人才、精算报告、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发布对应的要求,“要接地气地设计制度。”他指出。

  他认为,农机互助保险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应当参照这样的模式来运行,允许农机人员参与互助保险的管理,如果单独建立类似商业保险的队伍不仅会使农机互助保险转为商业保险的模式,而且会费开支无法维持。

  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焦泰文认为,要发展好农业互助保险,需要提高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完善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扩大农业补贴品种,提高补贴标准,还要将农机互助保险等新型保险业态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给予更多、更大的支持。

  在顶层设计方面,焦泰文指出,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撑,制定农机互助保险以及农业农村互助保险有关的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等系列化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在具体实践方面,他认为,农业互助保险是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应多地试点,多点开花,形成互助保险的营运模式,扩大互助保险的覆盖范围,延伸互助保险在“三农”领域的应用。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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