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6年12月1日—12月31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6121日至12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办出台意见拓宽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12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强调到2020年,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通过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推进农业补贴政策转型,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等方式,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二)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支持农民创业创新,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等措施,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

(三)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等举措,释放农民增收新动能。

(四)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通过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确保实现全面小康。

二、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1223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决定201612-20182月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开展试点工作。《办法》明确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

12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征税对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税负。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税收减免。具体规定了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等5种免征情形和2种减征情形。

五)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四、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1225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坚持改革创新。

五、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全国供销总社等九个部门联合公布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1226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616号)。《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工作部署,在各地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查复核和媒体公示,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认定北京益农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等914家合作社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其中,全国供销总社推荐的184家合作社被认定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六、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12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从四个方面部署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一)优化结构布局。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布局,明确大宗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大中城市郊区及都市农业区和贫困地区的发展重点。统筹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及主食加工等协调发展。

(二)推进多种业态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加工流通。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创新模式和业态,利用信息技术培育现代加工新模式。推进加工园区建设,创建产业集群和融合发展先导区,建设农产品加工特色小镇。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鼓励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依标生产,提升质量水平,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培育一批经营管理队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生产能手和技能人才。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财政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完善税收政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强化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担保业务规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服务模式。改善投资贸易条件,支持社会资本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政策。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12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一)明确了改革的目标方向。就是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明确了改革的重点任务。要求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三)明确了改革的推进原则。主要是改革要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四)明确了改革的实施要求。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法律政策环境。

八、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1229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主要政策是:

(一)切实改善准入环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等形式,及时收集、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二)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九、国办出台意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123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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