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救灾农药承储企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社六届理事会第3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61227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工作,满足突发性农业灾害用药需求,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救灾农药储备工作的复函》(发改办经贸[2016]1631号)的相关要求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的部局职责,实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严格监管、规范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储备任务” 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  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的运行方式为“市场运作、政府贴息、经营与储备结合、企业盈亏自负”。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四条  总社农业生产资料局(以下简称总社农资局)负责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的年度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协调工作。

总社财会部和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供销集团)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储备(存)商品审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12]55号)的有关规定,承担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年度中央救灾农药储备贴息资金清算完成后,总社农资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提报新年度中央救灾农药储备启动申请函。经委托单位同意后,启动新年度中央救灾农药储备工作。承储任务落实后,总社农资局应及时将承储企业名称、储备品种、储备数量(金额)等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六条  年度储备期内,总社农资局会同总社财会部、中国供销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承储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储备任务落实到位。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第七条  年度储备期结束后,总社农资局向委托单位报送中央救灾农药储备工作完成情况,总社财会部向财政部申请核拨利息补贴。

第三章  储备时间、规模、品种及承储企业

    第八条  中央救灾农药储备为全年储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中央救灾农药的储备规模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条  中央救灾农药以国产高效低毒品种为主,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合理配比。储备备选品种名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总社农资局研究确定,根据灾害预报及市场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与部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大型农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为承储企业,联合承担中央救灾农药储备任务。承储企业中的农药生产企业备选名单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推荐,总社农资局研究确定。

第四章 储备协议履行

第十二条  中央救灾农药储备任务以签署年度中央救灾农药储备承储协议书(以下简称承储协议书)的方式落实。承储协议书由总社农资局与各承储企业分别签订,约定储备的品种、数量、货值、期限、地点等,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中农集团是中央救灾农药储备联合承储企业的牵头单位,应在承储协议书基础上,进一步与农药生产企业约定联合承储的具体品种、货值、地点及财政贴息拨付方式等,并报总社农资局备案。

第十四条  承储协议书一经签署,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承储企业因灾情、资源及市场需求变化等确需调整救灾农药储备品种的,应及时向总社农资局报告,经批准后再行调整,调整品种范围须在当年的农药储备备选品种名单内,符合农业生产和主要农作物病虫草灾害防治救治需要。

第十五条  承储协议书执行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承担的中央救灾储备农药的数量(金额)、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建立规范的台账管理、出入库管理、验收和保管制度,保证储备农药质量合格,储备设施、设备等符合要求,保证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定期对储备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储备中央救灾农药的库点应位于粮棉主产区内,交通便利,环保安全。各储备库点的储存品种和数量应按照淡旺季需求合理配置,符合农业生产要求。

第十八条  储备期内出现病虫灾害迹象和发生病虫灾害时,承储企业应按照经营与储备结合的原则,及时将储备农药投放受灾地区,保证灾区用药,不得借机涨价;承储企业要及时向总社农资局报告灾害和储备农药投放情况,并尽快补充储备库存。

第十九条  中央救灾储备农药只能用于满足国内防治农业突发病虫灾害需要,不得出口。如遇重大突发性病虫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对中央救灾储备农药有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须保证及时足量供应,结算价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同品种农药的市场平均价。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按总社农资局要求及时报送市场信息等相关情况,并于上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储备工作进展情况、《20××年上半年中央救灾储备农药承储进展情况表》(以下简称《承储进展情况表》,见附1)和《20×××半年中央救灾储备农药库点库存统计表》(以下简称《救灾农药库存统计表》,见附表2一并报中农集团,中农集团汇总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总社农资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央救灾储备农药日常监管制度,实行动态抽查和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供销集团负责中农集团直属储备库点的库存核查。依据承储协议书和《承储进展情况表》、《救灾农药库存统计表》,核查承储企业储备农药的产品名称、规格、进销存台账及相关票据,核对实际库存、台账库存与报表库存,确保账实相符、账表相符。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总社农资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农集团负责农药生产企业的库存核查。依照签订的联储协议,核查储备农药的产品名称、规格、进销存台账及相关票据,核对实际库存、台账库存与报表库存,确保账实相符、账表相符。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总社农资局报告。

第七章 贴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救灾农药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对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给予利息补贴。

第二十六条  中央救灾农药储备库存不得与其他储备库存重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中农集团负责各直属库点和生产企业的财政贴息申报材料汇总。中国供销集团负责对中农集团汇总的中央救灾储备农药财政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中央救灾农药储备财政贴息的复核、申报及资金拨付工作。

 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各生产企业和中农集团各直属储备库点于储备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填制的《救灾农药库存统计表》和《20××年中央救灾储备农药利息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救灾农药利息补贴审核表》,见附表3),连同年度储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一并上报中农集团审核汇总。

中农集团将汇总后的《救灾农药库存统计表》、《救灾农药利息补贴审核表》、年度储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新年度储备工作启动申请函,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供销集团进行审核。

中国供销集团对储备农药库存、资金占用及企业申报利息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总社农资局审核后,报总社财会部复核,由总社财会部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申请核拨利息补贴。

第二十八条  中央救灾储备农药财政贴息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至供销总社。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如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则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1. 经查实,承储企业弄虚作假,或储备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承储资格,取消利息补贴。

2.经查实,承储企业未按承储协议书落实储备任务的,终止承储资格,取消利息补贴。

3.经查实,承储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终止承储资格。

4.经查实,承储企业将中央救灾储备农药用于出口的,取消利息补贴。

第三十条  对于遭遇重大突发性病虫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对中央救灾储备农药行使购买权的,储备任务考核不受承储协议书的库存要求限制,据实拨付利息补贴。

第三十一条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承储企业不能完成承储任务,承储企业应在突发情况发生10日内向总社农资局报告。经总社农资局认可并报委托单位同意后,承储企业可不承担违约责任,据实给予利息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227日发布实施。

 

附表1:《20××年上半年中央救灾储备农药承储进展情况表》

附表2:《20××年×半年中央救灾储备农药库点库存统计表》

附表3:《20××年中央救灾储备农药利息补贴审核》

 打印文章 查看/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