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系统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2011—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17〕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9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关于深入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6〕2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总社决定开展供销合作社系统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2011—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评定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按照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为农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原则,在全系统评定600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对总社评定的2011—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监测,对更名的合作社加以备案,对不符合示范社标准的合作社予以除名。

二、工作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程序

1.申报。县级社组织符合申报条件(附件1)的农民合作社填写《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提交2016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市级社。市级社汇总确认后报送省级社。已评定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2.复审。省级社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排序后,填写《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汇总表》(附件3),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总社。

3.评定。总社合作指导部依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筛选,提出拟评定名单,经总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公示后予以公布。

(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程序

各省级社按照示范社申报条件对总社评定的2011—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予以确认,填写《2011—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4);对示范社名称变更的,填写《2011—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称变更情况登记表》(附件5),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总社。

三、工作要求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评定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对已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监测淘汰机制,确保示范社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监测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财务报表、核实工商信息等多种方式开展,重点监测合作社经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是否依规进行年报公示等。

各省级社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的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总社合作指导部。

1.《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汇总表》。

2.《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3.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2016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4.《2011—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5.《2011—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称变更情况登记表》及工商证明材料扫描件。

 

系 人:江  颖

电话(传真):010—66053292

电子邮箱:zzccoop@163.com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

    编:100801

 

附件:1.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2.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3.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汇总表

4.2011—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5.2011—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称变更情况登记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7年1月16日        


 

附件1:

 

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申报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两年以上。

2.入社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3.2016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连续2年以上盈利。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5.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建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以上。

6.注册使用产品商标。

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至少获得一项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认证。

8.运用电子商务开展产品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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