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评选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8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2014年以来,各地供销合作社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部署要求,积极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供销合作社事业取得扎实成效,涌现出了一大批团结拼搏、战斗力强、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感人事迹。为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总社拟评选表彰一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名额

(一)省级供销合作社:河北、浙江、山东、广东四个试点省供销合作社。

(二)市、县级供销合作社:非试点省可推荐1个市级供销合作社或县级供销合作社。

二、评选标准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3.认真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快、成效好、影响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强,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5.本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三、推荐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发扬民主,认真推荐。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评选标准,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总社申报。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试点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先进单位要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在拟推荐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三)按时报送资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2月17日前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推荐理由、推荐工作情况等以社函形式上报总社。总社对各地上报的材料综合评审,选定表彰单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联 系 人:总社合作指导部文化建设处 孙运波

联系电话:010-66051697

传    真:010-66050570

电子邮箱:whccoop@163.com

地    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    编:100801

附件: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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